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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涌泉、李义敏(分别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中国古代史书的编撰自开始便是一种国家行为,天子“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礼记·玉藻》),史书编撰主要关注帝王将相和精英人物,注重政治事件,表现宏大叙事。受其影响,其他传世古书也大抵是以社会上层人士为中心,着重表现上层社会的爱好和生活,而普通百姓的喜怒哀乐则基本被忽视。五四运动前后,梁启超打出“新史学”旗帜,直指旧史学“曾无有一书为国民而作者”(《新史学》),倡导“近世史家必探索人间全体之运动进步,即国民全部之经历及其相互关系”(《中国史叙论》)。随后,顾颉刚在《民俗周刊》发刊词中提出“我们要打破以圣贤为中心的历史,建设全民众的历史”。新史学力求突破旧史学以帝王将相、社会精英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开始以微观史、底层民众史为研究重点,关注地方历史和个体命运。然而,由于传统史料普遍缺乏对底层民众生活的关怀,新史学的“突破”往往限于纸上谈兵,而找不到发力之处。
清末汤溪县寺平庄鱼鳞册龙则珍字八十四号业主“戴水利会”。资料图片
19世纪末以来,随着吐鲁番文书、敦煌文献、黑水城文书及宋元以来契约文书等大批写本文献的陆续发现,曾经“不登大雅之堂”的民间文书文献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与传统的四部(经史子集)文献不同,民间文书的创造和使用主体是普通民众,记载的是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它们最真切地反映了普通百姓的生活面貌,是我们研究古代社会各阶层经济活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最可宝贵的第一手资料,是逝去时代的文化化石和时代印记,具有独特性与不可复制性,富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文化价值、文物价值。近年来,与古村落、古民居相生相伴的民间文书文献面临着湮灭散失的危险,亟待抢救性搜集、保护、整理和研究。
自2013年7月始,笔者所在团队多次到浙江中部、南部开展田野调查,广泛搜集各类民间文书。迄今为止,共购藏元明以来民间文书10万余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中国契约文书博物馆”。这些文书地域上以今浙江中部、南部地区为主,另有部分涉及福建、安徽、江西、云南、山西等省,时间始自元代延祐六年(1319年),一直延续至20世纪80年代,跨度近七个世纪。内容涉及土地关系、赋役征调、民间借贷、司法诉讼、家庭婚姻、财产继承、教育科举、医疗卫生、会社组织、民间信仰、风俗习惯等诸多领域,几乎涵盖了当时社会历史的各个方面。从这些原生态的民间文书中,我们可以复原丰富多彩的民间社会生活。
乾隆二十年四月廿二日钟山麟等为禀明存案以免后害事呈状(局部)。资料图片
再现传统乡村复杂的地权交易
在古代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围绕土地的占有、使用、买卖等形成的契约文书,存量颇丰,其记录古代土地交易、产权转移的真实情况,可以再现中国传统乡村特殊而复杂的地权交易。如传统史料中的“民田”一词,通常与“官田”相对而言,指民家私有的田地。而在清代浙江兰溪的民间土地买卖契约中,“民田”却衍生出特殊的含义,系指拥有“田底权”的田地,与“客田”(拥有“田面权”)相对。民、客田用语上的区分,表明土地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离已成为清代兰溪地方的乡规俗例,且“田底”与“田面”的“活卖”与“绝卖”也已成为普遍现象。于是,兰溪民间土地的交易呈现出各种各样的类型。
土地作为民众生活的主要来源,业主一般不会将其出售。即使订立卖契,只要未注明“永无找赎”,通常仍是“活卖”。原业主可以委托中人,借口卖价不符或地价上涨,另“立找契”(或称“立找札”“立叠札”),进行一次或多次的找价,直至“立杜找契”,言明“自杜找之后,永无再找”。有的田主在立卖契时,则书明“十年后原价赎回”“如备原价,不拘迟早,即便回赎”等语,希望经济好转后将其赎回。当然,业主因无力经营等原因,可以保留“田底权”,立“召租契”,出让“田面权”给佃户,以定期收取地租。而拥有“田面权”的佃户则变成“二地主”,可以不经地主同意,将土地再佃他人,随后亦可找赎,甚至立“杜顶契”,变卖土地。业主确因“少钱正用”,也会出让民田的“田底权”,但有时以“少田耕种”为由,在“立推札”的同时又“立租札”,以保留田地的使用权。田主急需大笔资金时,可“立典契”或“立抵押契”,以解燃眉之急,待他年将本利一并结算,将其赎回。田地出卖既久,无力回赎,则会“立截卖契”(或称“杜卖契”“绝卖契”),至此成为“绝卖”。以上各种类型的兰溪契约文书,仅是数以万计的民间文书中的冰山一角,现各地遗存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契约文书,名目繁多,内容丰富,都是长期以来老百姓在处理具体社会关系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体现了民众应对复杂现实生活的智慧。
清末兰溪县城区二坊鱼鳞册。资料图片
还原基层社会制度运行的实态
正史、实录、会典、方志等载明了各项制度条例,但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调整。传统文献通常缺乏这方面的记录,民间文书、地方档案则详细记载了基层社会的情况,可以弥补传世典籍的不足,还原当时制度运行的实态。
当民众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契约,又调解无效时,将会诉诸官府。中国契约文书博物馆收藏有两大宗清代浙南诉讼文书,一卷为《惊天雷——清乾隆年间(1752—1757)松阳县主佃互争垦地案》,总计139件;另一卷为《清嘉庆年间(1814—1820)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案》,共63件。两宗文书形成于清乾嘉时期,案件均持续五年以上,在案人员呈现多方介入的形式,互控过程时常随原、被两造利益的转变而改变诉争的主题,将基层民众“打官司”的实态展现得淋漓尽致。从一件完整的诉讼卷宗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的年龄、住址、邻众、社会关系、身份状态、经济情况等诸多信息,也能看到县官、原差、书吏、代书、家族、地保等各种职役群体和在乡系统对案件的处理和态度。伴随着地方群体的介入,各方力量展开激烈的博弈,使得案情曲折复杂,而大清律例往往并无明确条例可依,州县官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灵活的策略处理这类纠纷。由于地方琐碎案件,并非要像重大案件那般转审核查,程序反复,故而大多书吏和幕友对其并没有过多的修饰和雕琢,这就使得一幅真实的乡村社会图景展现在我们面前,成为洞悉基层制度运作的一个窗口。
勾勒古代农村的经济结构
明清时期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量多少,不同身份农户拥有土地的类型、所处位置等具体情况如何?传统史料关于田土数据的记载,往往是二次描述,或多或少和史实有些差距,并不能很好地解答该问题。古代的鱼鳞图册作为各地最精细的地籍档案,详载土名、四至、等级、类型、亩数、坐落位置,以及业主、居住地等信息,是分析古代农村经济结构的珍贵史料。但明清时期业主跨都、图、庄占有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故要落实每户土地占有量,就必须将全县鱼鳞图册的数据全部统计后,才可将各业主的土地准确归户。而仅靠几册或数十册鱼鳞图册统计各业主的土地数量,是无法确知各户土地的实际占有量的,这一点,以往的研究中往往因资料的不完整性而难以做到。
幸运的是,浙江兰溪县、汤溪县遗存了1182册鱼鳞图册,皆为太平天国起义后重新编造,几乎是同时期较完整的两个县的地籍资料,是目前已发现的中国最完整、最系统的古代地籍档案,基本保留了整个县各业主的信息及其所拥有的地块信息,大体可以落实每一业主的土地实际占有量。根据这批资料,我们可以运用大数据统计,将业主在各图、庄拥有的土地准确归户,从而确定每一业主的实际土地占有量,落实所拥有土地的类型、等级、所处位置及数量等信息。然后,根据业主身份进行分类,如将公产抽出,单纯对民户业主所拥有土地进行量化分析。内容包括各业主平均土地占有量,土地占有量的层级分析等等,最大、最少的土地拥有者是谁,再采取基尼系数对土地分配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而以土地占有情况为依据,才能准确揭示当时农村的社会层级结构。
展现丰富多样的民间基层组织
明清之际,在官方组织的基层系统之外,民间自发形成了家族性或非家族性的各类社会组织,如会社、会馆、会所、乡族等等。这些民间组织在凝聚人心、消解纠纷、救贫扶弱、维护地方稳定、抑制贫富差距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补官治之不足”。其中,尤以民间会社数量最多,种类最丰。这些会社拥有会众的同时,往往也拥有会田。这些土地主要来源于会众的捐助,也有少量来自购买。其所得收入除缴纳必要的赋税以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其活动的开支和会众互助。每个会社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功能,弄清一个地方的会社规模、资金来源以及组织结构,对理解基层社会系统至关重要。
我们曾对汤溪县寺平庄鱼鳞图册进行统计,仅一庄的民间会社就多达38个。诸如初四会、上元会、冬至会等节日会,大皇会、土地会、观音会、关帝会、禧神会、振兴佛会等宗教会,水利会、茶会、桥会、泉井会、松树会等其他类型的会社。对兰溪城区二坊鱼鳞册的考察说明,其田土除社仓、粮房、班房、驿站、城隍庙等官地外,民地业主大都为会社、祠堂等,主要集中在郑、郭两氏。郑氏会社尤多,如郑会、郑宫灯会、郑祠灯会、郑智十灯会、郑小冬会、郑余庆会、郑义六坟会等;有的会社名称虽未署郑氏,然由郑氏家族某户所值或分得,如郑瑞声值东岳会、郑康值东岳餪寿会、郑康值敬圣会、郑康值文武会、郑耀值土地会、郑殿钦值新百子会、郑修甫值玉皇会等。较之郑氏,郭氏会社有与其类似者,如郭土地会、郭灯会、郭十七灯会;亦存相异者,诸如郭义祀会、郭斯文会、郭本保会。另有城隍会、天仙会、普佑会、胡公会、槐树会、乌饭会、琉璃会、通典会等亦见于册内,民间会社蔚然大观。通过对鱼鳞图册中每个会社的田土数据进行统计,可以研究出整个县域民间会社的种类、规模、分布等具体情况。
了解民众语言使用与书写的习俗
图一
图二
图三
从魏晋之际的吐鲁番文书到宋元以后的契约文书,民间文书时间跨度长,地域涉及范围广,抄手大多来源于社会底层,人员复杂,且未经后代校刻改动,真实地反映了千百年来中国人汉字书写的状况,其中包含着数量庞大的方言俗字,有助于我们厘清汉字发展的脉络,勾勒具体汉字演变的轨迹,了解今天使用的许多简化字的来历。比如《中华字海》收有“藔”字,称其“音义待考”。在浙江丽水石仓镇的清代契约文书中发现许多同一地名“藔”与“寮”互见的情况,如指称同一地名的“灰寮”又作“灰藔”,“和尚寮”又作“和尚藔”,“烟寮”又作“烟藔”,“大寮庄”又作“大藔庄”等,由此我们才明白,原来“藔”就是“寮”的增旁俗字。“寮”本是一种小茅屋,屋顶多用芦苇、荆麻草、稻草、杉树皮等覆盖,因而民间文书常常增加“艹”旁写作“藔”。这个字民间文书及现当代的方言俗字中还有写作“簝”“(见图一)”“橑”“(见图二)”“(见图三)”等形的,或变其形,或变其声,显然都是由“寮”演变而来(详见郭敬一、张涌泉《释“藔”》,《古汉语研究》,2019年第1期)。借助于民间文书中的丰富用例,一批疑难俗字能够得以破解和系联,它们的演变关系得以明确。
现今民间文书的整理和研究,时常出现文字释读的错误,直接影响到对文本的理解。文字误识的背后,并不是简单的识字问题,而是缺少对汉字演变规律和民间书写习惯的把握。而通过考察民间文书方言俗字的演进、书写习惯的变化,可以了解文化的变迁,知晓各地的差异,从而更深入理解民众的生活。
总之,大量具有系统性与连续性的土地、财产、税赋、法律、商业、民俗、教育的民间文书,是零距离接触民间社会的历史档案,成为研究产权关系、赋役制度、基层组织、乡村社会、文化教育、语言文字的最好资料。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人的历史”,感受到“活的制度”,真正走进历史上普通百姓的生活世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浙江鱼鳞图册的搜集、整理、研究与数据库建设”〔17ZDA187〕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2020年03月02日 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