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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好意同乘 赔偿责任
●概述
日常生活中,搭亲朋好友私家车的现象比较多见,这既方便了同乘人、节约了交通资源,也体现了相互之间的情谊,彰显了助人为乐的美德。但是,同乘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面临着责任承担问题,易发生矛盾纠纷。为平衡各方权益、鼓励助人为乐,针对搭乘非营运机动车酿成交通事故问题,民法典规定了“好意同乘”条款,对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
●案例
2018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驶的私家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及张某车辆搭载的朋友王某某受伤,其中王某某不治身亡。因张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交通部门确定张某、李某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无责任。王某某近亲属后起诉要求张某、李某等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王某某之间为“好意同乘”关系,故判决对王某某近亲属向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其他损失依法赔偿。张某不服,上诉提出“好意同乘”应减轻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并非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同时张某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应减轻责任。最终,改判张某减少20%的赔偿。
●法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1217条)
●专家说法
刘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好意同乘”也要安全尽责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好意同乘”责任问题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关于无过错驾驶者是否减责的标准不一。此案二审改判体现了对民法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坚守与适用——“好意同乘”中无重大过错的驾驶方应减轻赔偿责任;同时也是对侵权法保护无过错方立法本义和原则的维护——对于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应依法支持。
随着社会的蓬勃发展,免费搭乘车辆、互助共享交通资源等风尚兴起,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从北京二中院近年来审结的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来看,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总比亦在增加。案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等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较严重。
其主要原因在于:驾驶者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在熟人搭乘情况下,因话题投机,聊天攀谈不断,导致注意力不够集中,从而发生不同程度的交通违章情况。同时,车辆所有人和驾驶者缺乏保障车上人员安全的意识和措施。由于盲目自信,或保险观念滞后,抑或成本考虑,超过一半的车辆未对车上人员投保相关保险。此类事故多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以及接送搭乘接近目的地时。事故引发的纠纷虽然发生在熟人之间,但各方争议大,矛盾尖锐,案件调解难度大,和解率低。
此次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条款,是对上述社会问题的有力回应,充分体现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为助人者减轻后顾之忧,同时也能够促进驾驶者更加审慎地驾驶车辆,保障同乘人的生命安全,更好地维系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
在此需要提醒,车辆驾驶者应时刻绷紧安全弦。任何车辆驾驶者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都应集中注意力,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好意同乘”的乘车人大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在此情况下,驾车者更应竭尽全力为所有乘车人安全尽责,在严守交通规则同时,尽量不与乘车人员多交流,以免分神引发事故。
乘车人也应尽量自觉地与驾驶员减少交流。车辆乘坐人与车辆驾驶员都要纠正交流少会显得相互之间冷落、不礼貌、不友好的错误认识,要知道乘坐车辆时与驾驶员海阔天空漫无边际地无话不谈,肯定会分散驾驶员精力,往往会给交通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最后,应尽量多为车辆投保相应险种。这样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一定程度减轻车主负担,同时也使同乘人员的损害赔偿得以保障。
(光明日报记者 靳昊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11日 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