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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哲学意蕴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1-05-24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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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福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并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深化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规律性认识,不仅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对于生态哲学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概念含义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一个生态哲学的概念。所谓生态,其含义就是指“生命态”。在汉语中,“态”有形态或状态之义。在这个意义上说,用生态哲学的观点看世界,就是把世界看作一个以“生命形态”生存着的“活的世界”。这样的世界是一个具有组织性、秩序性的巨大系统。所谓生命态,就是指这个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平衡态”,所谓生存就是指这一系统的“自组织”“自维生”的活动。所谓生存价值就是这个生命系统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但是,在自然界中不仅有鸟兽鱼虫等生命个体的存在,也有山川土石等非生命物体的存在,那么,我们又如何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一个生命的“共同体”呢?生态科学和生态哲学都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个问题的根据:虽然我们不否认自然界中有非生命物的存在,但是,当这些非生命的物体进入到这个系统的组织以后,它们就必须服从这个生命系统的组织与秩序,因而也就成了这个生命系统的内在要素和组成部分。因此,生态哲学认为,生态系统就是自然界的“生命系统”,自然的世界,就是一个生命世界。承认了自然界是一个生命的世界,就必然引出了“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论断。人与自然都是生命,生命之间具有共同的属性,服从着同一种秩序,遵循着相同的原理,具有相同的追求生存的“价值指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承认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这里使用的命运概念,是指生命有机体所具有的一种不可改变的、必然的行为趋势、价值指向和最终归宿。生存是生命的天命,因而生存就是一切生命不可改变的命运。同样,如果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也就不能维持人与自然这个生命共同体的可持续生存。因此,人类必须顺势而行,尊重自然生命,保护自然,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看作是人与自然这一生命共同体得以保全的必要条件。

  形成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历史逻辑

  从古代的农业文明经过近代的工业文明到当代的生态文明,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否定之否定”的演变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形成过程。

  农业文明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以自然为中心的。这种文明的主要生产方式是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自然性”:这种生产是由“自然生命”直接进行的,而不是由人直接进行的,因而是一种“自然性生产”——粮食是庄稼自己长出来的,而不是由人在生产过程中制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庄稼”才是真正的“生产者”。而农民的劳动只是为这种生产创造一个比较好的外部条件,“帮助庄稼”进行生产而已。农民在生产中的作用,只是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在这种生产中,决定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主要条件是自然条件(种子的优劣,土地肥沃还是贫瘠,风调雨顺还是旱涝成灾)。农业生产中这种特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与自然的全部关系都是以自然为中心的关系。

  工业文明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到了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农业文明时代的以自然为中心逐步转变为以人类为中心。工业生产的生产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工业生产已经不是人对自然的顺从,而是对自然界的改造,从而创造一个在自然界本来不存在的“人造物”;整个生产过程都是由人进行的,人真正成为生产的主体,让自然服从人的意志。从个别人的观点看来,似乎“自动化生产”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自然物(机器、电脑)在进行生产。而实际上,在生产中劳动资料的运动,不过是人的“过去劳动”在运动,因而是人的“过去劳动”在进行生产,生产的全部产品,都是人的劳动的结果。

  因此,人们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意识,也从农业文明时代的自然中心主义转向人类中心主义。文艺复兴的最高成就是“人的发现”,从此人类步入了“青年时代”。人开始发现自己是一个不同于自然的存在,是自然界的主人,而自然则被看作是满足人类欲望的物质材料,完全是为人而存在的。再经过启蒙运动,人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无所不能的主体,他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喊出了“为自然立法”“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整个地球”的激动人心的口号。“只要‘想做’的,就是‘应当做’的”的伦理箴言,成为这个时代人的基本信念。工业文明时代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与伦理意识,否定和取代了农业文明时代的自然中心主义的哲学与伦理意识。在这种哲学看来,自然不可脱离人而独立存在,而只能依赖于主体(人)。

  在当代,我们所要构建的生态文明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现在,人类已经开始从人类中心主义的盲目自信中走出来,用一种新的哲学反思自己、批判自己,力图找到一条能够解决当前所面临的生存困境的正确道路。这时,人们既看到了人类为了生存而改造自然的必要性,也重新认识到了维护自然生命系统的稳定与平衡的必要性。我们正在进行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对工业文明中形成的那种以人类为中心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否定,也是对农业文明的以自然为中心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否定,其中每一次否定都不是简单的抛弃,而是在吸收对立面所包含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克服对立、走向和谐统一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经过了否定之否定的曲折道路之后,我们要创建的新的文明,应当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在这种文明中,人与自然就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而不是争夺各自利益的敌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成为生态哲学的最为重要的价值。

  但是,西方的生态学家们却沉浸在自然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争论之中,企图把当代的生态哲学建立在自然中心主义的基础之上,用农业文明时代的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意识代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意识。马克思曾经说过,“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是文明的活的灵魂”。黑格尔也说过,“哲学是思想中所把握到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我们当代所需要的生态哲学,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哲学,而不是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哲学。当代西方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哲学从根本上堵塞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道路,也使得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失去了存在基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限度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当代生态哲学追求的核心价值。人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环境,一个好的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同样,人的生存也离不开改造自然的生产活动,因为人的生产活动是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唯一途径。要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就在于确立一个人类活动的“生态限度”。所谓生态限度,是指生态系统对人的生产和消费活动所造成的破坏力的承受限度,也可以看成是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的活动的“容忍度”。这个生态限度就是生态系统的稳定的平衡态。自然系统本身具有自我修复机制——当系统受到人的实践活动的干扰破坏时,系统能够自发地消解人的生产活动对生态系统所造成的破坏,使自身恢复到本来的相对稳定的平衡状态。自然系统的这种自我修复机制为人的实践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空间”:在这个生态限度内,人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不会打破自然系统的稳定平衡,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合作关系,人与自然成为生命共同体,自然的生命与人的生命能够实现和谐共生。但是,如果人的生产活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超出了这个“生态限度”,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马上就会转变为对立和冲突关系,其直接的后果就是自然系统的垮塌,人的生命与自然的生命都会失去存在的条件,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也将自动解体。

  为了把人的活动的负面效应限制在生态限度以内,我们应当作出以下两方面的努力:第一,杜绝浪费,以便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挥霍,也能够减少生产的、生活的垃圾向生态系统的过度排放;第二,倡导生态生产。这里的生态生产是指人通过自己的积极活动对生态系统要素的再生产。这种生产不是由生态系统本身进行的对生态系统要素的生产——系统的自我修复,而是由人类进行的对生态系统的人工修复。例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对固体垃圾的处理、对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植树造林绿化国土等活动都属于生态生产。人类进行的生态生产与自然系统的自我修复是人与自然相互扶持的“共同行动”。我们通常所说的生态建设,主要是指由人进行的生态生产。生态生产是人类自觉进行的帮助生态系统进行自我修复的活动,是维持生态系统稳定平衡的一种特殊的生产形式;这种生产的目的,不是要获得人类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而是要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因而它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

  《光明日报》( 2021年05月24日 15版)

[ 责编:袁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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