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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环境法典开启环境法治新篇章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6-02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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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政场】

  作者:邓海峰(清华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李小强(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4月27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生态环境法典承载着护航美丽中国建设、助力生态文明法治目标实现的神圣使命,它通过践行绿色发展的新模式开启环境法治建设的时代篇章。

  科学立法,创制以“典”为基的规范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环境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走出了一条主动发展、凝练规律、日臻成熟、系统集成的创制历程。

  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被视为我国环境立法的开端,开启了利用法制方式治理环境问题的先河。1979年,出台首部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并陆续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境保护立法,正式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掀起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环境立法的第一个高潮。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为标志,环境立法实现了二次跨越。伴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近10部环境单行立法的制定,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多部环境单行立法的修订,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蔚为壮观,涵盖法律30多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

  2024年,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标志,我国环境立法的体系化进程迎来了集成升华。

  首先,法典的体系化提升了环境法律的融贯性。生态环境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以总则编的基本原则与贯通性制度统领各分编,明晰了法典内部制度构造的逻辑与相互关系,通过避免权源矛盾解决适用冲突。

  其次,法典的体系化明晰了环境法律的效力位阶。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统领环境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立法,效力位阶上仅次于宪法,其所确立的规范,具有优位于其他环境单行法律的效力。

  最后,法典的体系化增强了环境法律的衔接性。生态环境法典综合运用“编订纂修”等多项立法技术,将有效打通此前法出多门带来的衔接不畅、适用“梗阻”问题,通过确立“典无明文”可以对接适用相关法律的指引性规则,畅通环境法律体系中“典”与法的衔接机制。

  严格执法,把握以“典”为要的裁量尺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格环境执法是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早期的环境执法面临着法律规则粗疏、处罚力度偏轻、执法效能低下、执法成本过高等困境。原因一是在于环境执法权力配置不均,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职责缺乏区分度,导致“多层执法”现象频发。二是在于环境执法制度供给不足,有些新兴领域环境法律未能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至于执法效能低下。三是在于环境执法标准适用不一,环境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影响了环境执法标准的体系化,导致不同层级法律对同一事项采取不同的处断标准。

  未来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后,环境执法领域必将迎来显著改变。

  首先,环境执法权力配置将得以明晰。生态环境法典将完善环境执法权力配置,纵向上执法资源分配将得到优化,横向上综合执法能力也会显著提升。

  其次,环境执法制度供给实现广域覆盖。生态环境法典将对环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将有效增强执法条款的操作性,通过强化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弥补现行立法的短板。

  再次,环境执法标准适用统一性得以完善。统一于“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之下的环境标准体系将显著提升执法规则适用的一致性,进而为环境执法提供系统而精准的裁量尺度。

  公正司法,恪守以“典”为据的裁判规则

  环境司法是推动环境治理向好,保障环境正义实现,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托。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环境司法领域已经形成了环境侵权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多个司法救济途径,这些不同类型的环境诉讼样态奠定了环境司法的基本格局。但是,也存在环境司法制度衔接机制不畅、司法裁判规范不清、救济功能定位不明等问题,甚至出现类案异判的现象。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上述环境司法难题有望得到有效化解。首先,在制度供给上,生态环境法典将确立制度衔接机制,有效解决制度启动与衔接的时序问题。其次,在裁判规范释明上,生态环境法典将此前碎片化的规范内容系统整合形成裁判规则群落,消除了规范适用的“多源冲突”。再次,在救济功能上,生态环境法典将明确各方义务与责任,有效降低救济成本,进而提升生态环境司法的公信力。

  全面守法,塑造以“典”为念的行为模式

  守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构建全面守法的环境法治格局,重塑社会行为模式,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预期目标。

  司法实践中,环境法律责任的形式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这些责任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环境法律之中,以至于责任机制呈现零散化,刚性约束力不强。生态环境法典颁行后,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将明显加强,裁量基准的规范化与法益保护的覆盖面也都将明显提升,这将有效推动社会守法理念发生整体性跃升。

  环境守法不仅是被动遵守,更应主动作为。首先,政府通过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等方式树遵从法典之风,推动社会行为模式向低碳绿色发展转型。其次,企业通过理念革新,强化自身环境责任,通过发展生态友好型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最后,公众需要从旁观者转换为“剧中人”,通过积极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光盘行动、垃圾分类等绿色低碳活动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铸就生态文明的社会基础。

  《光明日报》(2025年06月02日 05版)

[ 责编:张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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