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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内卷式”竞争 价格法修订正当其时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7-25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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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韩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20多年,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发布的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政府定价、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条款。价格法的完善,将进一步提升我国依法治价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要求,草案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遏制“内卷式”竞争的修法需求

  当前,部分行业结构性矛盾突出,低价无序竞争问题突显,长此以往,不仅扭曲市场机制、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还可能引发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不利于企业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现行价格法第14条对制止低价倾销行为作了规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行规定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适用范围仅限于商品,适用情形仅限于经营者自行销售,难以完全适应形势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修订完善价格法中低价倾销条款,有利于从法治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遏制“内卷式”竞争。

  有利于提升价格监管执法效能

  草案通过对既有条款的新增和完善,对现行价格法确立的价格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优化,主要修改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提升价格监管执法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针对“内卷式”竞争问题,草案完善了低价倾销行为有关条款。一是优化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折本销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上述修改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二是适用范围由“商品”扩大至“商品和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也可能出现低价倾销行为,如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引流、排挤竞争对手,不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需要予以规范。同时,明确对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可予以豁免。三是新增了经营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进行低价倾销的情形,将推动其他经营者低价倾销的行为纳入价格法规制范围,弥补监管制度空白。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低价倾销行为中“低于成本”的判断,《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提供了具体参考标准。依据该规定,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综合法律监管体系的关键一环

  “内卷式”竞争带来的问题,需要综合整治。低价无序竞争作为“内卷式”竞争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除了价格法,其他法律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现行反垄断法第22条也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针对低价无序竞争问题,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综合法律监管体系,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协同发力。同时,三部法律治理低价无序竞争的侧重点与机理存在一定差异,价格法聚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执法实践中要做好协调与衔接。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价格是市场引导资源配置的重要信号,合理的价格机制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作为我国价格领域的基本法,价格法实施20多年有力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信修订后的价格法将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遏制“内卷式”竞争方面将扮演重要角色。

  《光明日报》(2025年07月25日 10版)

[ 责编:邢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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