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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理论道】
作者:邹亚莎(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边疆治理工作,提出“治国必治边”等重要论断,强调要“深入做好边疆治理各项工作,推动边疆地区高质量发展”。从历史上看,边疆法律治理作为古代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内蕴着统一与多元的辩证逻辑,积累了丰富的理念和实践经验,不仅维护了国家统一、边疆稳定,增强了各民族的国家意识,而且使边疆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留下了大量可供借鉴的多民族统一国家法律治理经验。
大一统理念下的“因俗而治”
“大一统”的表述最早出现于《春秋公羊传》,并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涵盖“王者无外”的政治一统、“海内为一”的疆域一统、“华夷一体”的民族一统、“礼乐之治”为中心的文化一统等多重维度,体现了中华文明对统一秩序、稳定和谐的深切追求。大一统是历代王朝的最高政治理想,也是我国古代边疆治理的重要原则。而大一统中的“一”,并非简单划一,而是在尊重差异和多元基础上的统一。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边疆多为少数民族聚集区域。《礼记·王制》记载:“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因俗而治是在大一统前提下对边疆地区因时、因地、因人而治,即根据边疆地区的历史传统、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调整治理政策、制定法律。
大一统和因俗而治辩证统一。大一统是边疆法律治理的最高目标和前提,因俗而治是大一统理念在边疆地区的具体策略与路径。历代王朝在制定民族政策与法制时,采取“用夏变夷”与“因俗而治”的策略,以实现统治者所推崇的“王者无外”“海内为一”的大一统理念。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行政区划设置上,根据边疆特殊情况,在维护中央统一集权的前提下,设置边疆行政机构,因俗设官,因地制宜进行治理。秦统一后,海内为郡县,县“有蛮夷曰道”,将边疆少数民族纳入郡县下的“道”进行管理。汉、南北朝、唐宋等时期分别在边疆设立属国、左郡左县、羁縻府州等,既彰显中央对边疆的统一主权,又充分尊重地方的风俗习惯,赋予其一定自治权。另一方面,在礼乐法制上,“孔子之作《春秋》也,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中央王朝始终以中原礼义为主流,不断对边疆民族进行教化引导。西周时期,即以周礼统治诸侯国分封在临边的疆域,此后中原礼仪法制对边疆的影响从未断绝。同时,历代王朝大多尊重边疆地区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允许其实行不同于中原地区的法律。
法制统一格局下的“因地制宜”
中华法律文明蕴含法自君出、法制统一的理念。儒家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法家主张“生法者,君也”,无论是法家、儒家均认为中央应统一立法权。而中央专制集权的不断加强则成为法制统一的基础。秦制六合、作《秦律》,“法令由一统”,巩固国家统一;汉承秦制、作《九章律》,“德主刑辅”,深化大一统格局;隋唐至明清,制定统一法典,维护王朝稳定。
在法制统一的政治理想和总体格局下,中央王朝对边疆实行因地制宜的法制。法制统一与因地制宜的相互协调,以包容灵活的法律形式巩固统一,融合多元,弥补差异,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和谐稳定。
第一,在王朝的统一法典中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彰显国家对边疆的最高立法权。如秦代《法律答问》中存在较多涉及边疆民族法制的规定。《唐律疏议》的“化外人”原则规定,同一少数民族成员间纠纷应依其俗,不同少数民族间纠纷则适用唐律。《大清律例》中更是载有较多适用于边疆民族的条例。
第二,中央制定边疆地区专门适用的单行立法,并不断实现体系化。秦汉时期已有适用于边疆的专门立法,及至清代,单行边疆民族立法不断体系化,如制定了《蒙古律例》《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回疆则例》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清朝民族法规数量之多,规范之细密,制度之完备,不仅为历代所未有,也是世界法制史上少见的。
第三,国家法与民族习惯相互配合、有效衔接。古代王朝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允许边疆民族保留习惯法。如在清代,民族习惯中的“以罚代刑”“入誓”等在蒙古地区得以保留;根据边疆地区案件性质不同而适用法律有异,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准许依据民族习惯法解决,重大刑事案件则须统一适用国家法。
相互融合进程中的“一主多元”
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在此进程中,多民族法律理念不断融通、内涵不断丰富、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呈现出法律统一、一主多元的发展趋势。
中华法系是各民族法律相互融合发展的产物,并在此进程中形成以国家法为主导,民族习惯法、宗族法等多元并存的法律格局。其中,以行政管理与犯罪刑罚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法,与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民族习惯形成互补;以刑事制裁为主的国家调整,与财产罚、和解等民族方式构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法律一体化发展趋势愈加明显。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国家法在边疆地区的适用进一步加强,如“苗疆”地区改土归流后,不断扩大《大清律例》在刑案中的适用,司法终审权统一于中央。
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各具特色的边疆民族法制,充实着中华法律文化的内涵。例如,北魏孝文帝融合游牧民族家族观念与儒家孝道精神,创制了影响深远的存留养亲制度;东魏制《麟趾格》,西魏设《大统式》,为中华法系贡献了“格”与“式”两种重要法律形式;元代蒙古族“情胜于礼”的孝道观,调试了宋代以来逐渐专制化的孝悌理念与制度,使礼的精神在文化互动中保持活力……国家法与边疆民族法制相互影响,融通互鉴,共同塑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古代边疆的法律治理,回答了在多民族国家如何平衡统一与多元文化的问题:以统一之法制昭示国家一统,维护主权完整,强化国家意识;同时,以因地制宜之法律包容民族习惯,促进法律融合,维系边疆稳定。在当代,法治是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保障,古代“因俗而治”的法律治理则为此提供了有益的历史镜鉴。例如,完善边疆地区法治建设,应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到立法之中,强化中华民族认同;立足边疆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发展特点,回应边疆现实问题,弥补立法空白,拓宽立法范围,完善多层次的边疆民族立法体系;尊重边疆多元民族文化,形成对民族习惯法定期收集整理、筛选汇编制度,建立民族习惯法向制定法的有效转化机制,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推动民族习惯法制度化并纳入成文法体系。
《光明日报》(2025年08月29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