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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2023年4月,陈钰(化名)与某培训公司签订课程销售协议,约定该公司为陈钰女儿李茗(化名)提供早教课程,优惠价为17914元,授课地址离陈钰家不远。
2025年1月,该公司搬迁,李茗的上课距离由原来的0.6公里变成了接近6公里。3月,陈钰向该公司主张退费2985元。双方协商未果,陈钰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2985元。
●判决:法院认为,陈钰与该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本案中,该公司变更经营场所、迁移早教课程服务场所,导致陈钰接送明显不便,客观上影响了陈钰接受服务的便利性,故法院对陈钰诉请予以支持。
●说法: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培训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如果培训地点的变更给消费者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将可能引发纠纷,比如签订合同时约定服务地点在繁华市区,但实际经营时却将店铺迁移到郊区,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属于因经营者违约导致履约困难,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
预付式消费是以信任为基石的消费模式。因为信任,消费者放心将款项提前交付给经营者,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避免擅自更改服务地点、方式等合同内容,导致违约。只有如此,经营者才能不辜负消费者的信任,以实现更持久的经营和更长远的收益。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9月27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