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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场】
作者:宋云博(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
以特定国家和区域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中国区域国别法学是服务国家对外战略的前沿交叉学科,也是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所需的基础学科。
加快构建中国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做好以下工作:
研究区域国别法治,服务国家对外发展与风险防控
区域国别法学,是指以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思想文化、法律制度、法治实践等为主要研究对象,强调将其融合进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要素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研究的一门交叉学科。区域国别法学专注于域外国家或区域的法律及其运作方式,强调在地性和可操作性,关注别国或地区的国内法、区域法如何影响我们的现实决策。
换言之,区域国别法学是“系统性交叉学科研究别的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思想理论与实践的一门学问”。相较之下,国际法学主要研究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或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等跨境主体之间的理论、规则与实践,更多聚焦于国际层面的法律问题;而区域国别法学的焦点则更专注于域外国家或区域的法律及其运作方式,强调在地性和可操作性,关注“到某个国家去的法律”,也即别国或地区的国内法、区域法如何影响我们的现实决策。
了解这些学科区别很重要。例如,我国企业到其他国家投资时,常会遇到当地劳工保护法、土地制度或环保许可制度等问题。如果对当地法律不了解,就容易在合同签署、司法救济和项目履约中陷入被动。又如,我国在处理海外领事保护、跨境追逃追赃、引渡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等问题时,也需要掌握对象国的法律制度规则。
近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中资企业“走出去”、海外园区建设、港口运营等实践均表明,对别国或区域法律规则应“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否则会出现“谈判没底、维权无门、风控缺位”。加快建设区域国别法学,要让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有师可问、有案可参”。
明确四项目标原则,构建系统、多元、实用的区域国别法学
中国区域国别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正处于学理化阐释和体系化构建发展的基础阶段。它不是系列学术研究成果的简单汇集,而是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立场、学理逻辑、研究方法与问题意识等自主知识要素的有机统一。因此,加快推进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守正创新,应先明确其基本目标原则:
自主知识体系的“中国性”。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要根植于中国国情,坚持“本土立场”与“问题导向”,回应国家战略需求,凸出原创性,推动与区域国别学、国际法学、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等大协同发展。同时,准确理解把握不同法律制度的独特逻辑,凸显中国区域国别法学的叙事逻辑与知识体系。
学术理论建构的系统性。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要理念自主融入学术理论建构。要自主凝练区域国别法治运行逻辑的原创性概念与范畴,形成中国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研究范式,推进中国区域国别法学思想理论在国际上从“搬运者”转向“贡献者”。
学科方法论的多元性。区域国别法学既要注重传统法学的规范分析与比较法研究,也要重视引入法律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语言学等跨学科,将法律放在制度演变、社会文化和治理实践的语境中加以理解,从而增强解释力和应用性。
成果转化的实践性。构建中国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服务国家战略实践需求。加强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建构完善跨区域案例数据库、风险评估模型和多语种法律术语库等话语体系,推动学术成果、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政策与法治环节,构建知识生产与话语传播、人才培养与制度实践等双向转化的大系统核心支撑。
立足三大体系建设,自主构建学术、学科和话语体系
加快构建中国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协同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等要素,且各要素之间应紧密相连、互为支撑,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法学人才保障、理论支撑与话语表达,真正实现从“为他者做注释”到“为中国建体系”的自主化。
自主构建学科体系。这一方面有利于消减区域国别法学研究的“碎片化”,系统性加快有组织科研,推进其学术理论规范化、体系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正规化、规模化、特色化培养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加快建设区域国别法治人才队伍。要通过建立实习基地等,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人才既能进行理论研究,也能解决实际问题。
自主构建学术体系。缺少体系化的学术思想指引和理论支撑,就无法构建其学科体系,无法加快区域国别法治人才培养。要填补中亚、东欧、拉丁美洲、中东等区域国家的教育研究短板空白,也要深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系统性教育研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案例库、资料库和教学资源库,使得学科体系整体协同发展。
《光明日报》(2025年11月22日 1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