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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
作者:王金虎
“消费者正常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怎么就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了?”近日,有消费者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吐槽某品牌汽车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与售后纠纷,视频发布后不久便被厂家以“侵犯名誉权”举报下架,该消费者对此很难理解和接受,又发视频表示:“如果只允许给好评,那‘好评’也将丧失参考价值。”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完善的当下,消费者是否拥有发布一条“吐槽”视频的权利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相关立法对此予以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对某一产品、服务的“吐槽”,如果是基于真实体验的批评,那么这种批评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负有法定的适度容忍义务。不过,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吐槽”视频十分敏感,一看到自己的产品、服务被吐槽就如临大敌。其担心这种“吐槽”在互联网时代一旦迅速传播,就很可能影响自身的口碑、声誉,进而造成经济损失。出于这一考虑,不少经营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互联网上做“舆情维护”。一些消费者发布真实“吐槽”视频频遭到投诉举报,最后被下架,消费者的合理维权内容也因此被屏蔽。这些行为看似在维护口碑,实则已突破法律底线,侵犯消费者的监督权,让消费者“不敢评、不愿说、说了也被删”。
当然,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消费者在发布评论、进行监督时,对其言论内容负有注意义务,其发表的评价应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通常来讲,消费者的评价包括对商品、服务过程的客观事实描述,以及基于事实的主观感受。事实上,消费者真实、具体、理性的“吐槽”,不仅是其个人权利的合法行使,更是对其他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状况,而真实的用户评价恰恰构成了公众获取信息、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市场中只剩下“好评”,那便意味着消费者被剥夺了真实比较、理性选择的可能性,“知情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吐槽”作为一种真实的消费反馈,实际上起到了社会监督和信息传递的双重作用。它不仅提醒潜在消费者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也促使经营者改进产品、提升服务,形成良性循环。正是在这种“监督—反馈—改进”的过程中,市场的透明度和经营者的公信力得以提升。倘若动辄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压制真实评价,无异于切断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渠道,最终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选择权,更是市场整体的信任基础。
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应避免采取“对抗”的心态和方式,应慎用“侵犯名誉权”“诋毁商誉”的“大棒”。
此外,对于用户之间的纠纷与争议,平台应恪守中立原则。实践中,在一些经营者以“侵犯名誉权”“诋毁商誉”为由将“吐槽”视频举报投诉到平台后,一些网络平台为了规避平台责任,倾向于对相关视频采取“通知—删除”措施,至于相关视频是否真的构成“侵犯名誉权”,往往需要消费者“自证清白”,后续则是烦琐的申诉流程、漫长的等待周期,甚至会申诉无果。同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而一些平台的倾向性做法,有悖于平台中立原则,从而加剧了这种不平衡。
平台履行责任不能只是“一删了之”,更不能把责任转嫁给用户。平台在收到对相关“吐槽”视频的举报投诉信息后,不应动辄对相关视频“下架完事”,对相关账号“一封了之”,而应切实履行好审查审核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避免误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发展迅速,“顾客就是上帝”的观念也早已深入人心,这就要求经营者不只应该在消费过程中尊重消费者,更要在消费后对消费者负责。允许消费者“吐槽”自己的消费经历和消费感受,允许消费者对不好的消费体验给“差评”,“好评”才具有含金量,才不会造成消费评价体系的失真。而平台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也有赖于商家、平台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11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