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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之(媒体评论员)
近日,有两篇关于古代建筑的调查报道,引发了不小的讨论。一篇是经济参考报的《倒卖古宅“改头换面” 跨省迁建“拆真造假”——古建筑倒卖灰色产业链调查》,说的是很多散在各地的古建或是古建部件被四处倒卖,有些当地的村干部甚至成为“卖家”,有造古城诉求的地方政府成为“买家”。于是不少古建被在异地重塑,文化传承断了,基本的面貌也没了。
另一篇是新华每日电讯的《山西“文物认养”为何喜忧参半》,文章说的是山西推出古建认养,有不少成功的案例,比如面貌改观、创造不少经济效益。与此同时,很多社会力量或是把古建认养当作一项“任务”,或是由于缺乏经济效益等,于是认而不养,效果不佳。
两篇文章对照着看,格外有意义。其实两篇文章揭露的问题,都指向一个“灵魂拷问”:在古建保护中,经济效益究竟排在什么位置?这其实正是问题的关键,但却又让人有些“羞于启齿”,似乎文化上的事,不能只用经济效益来衡量。不过仔细一揣摩,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其实恰恰是经济上的因素。
比如古建倒卖,正是源于古建有商业价值,地方政府买去重建“古城”,酒店买去装潢店面等等。但古建留在当地,却未必能为当地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于是明里暗里的倒卖甚至偷盗便层出不穷。再比如文物认养有的地方效果不佳,恰也是有些古建或是地处偏僻,或是名声不大,或是游览价值不高,挫伤了认养的积极性。
两个新闻对照阅读,事实上也可以推演出一个逻辑链条:正因为有些古建留在当地创造不了经济价值,方才为拆解倒卖、异地重建创造了空间,把古建挪到了可以“变现”的地方去。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其实这是一种“资源配置”。即把资源进行物理空间上的转移(异地搬迁)、外在形式上的改造(修复重建),从而实现它的经济价值。
但是,关键问题还在于古建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的文化意义意味着它不宜像其他商品一样,动辄被斩断历史文化脉络或被改变其历史风貌,将古建的社会历史价值虚无化。国家在这方面的态度也是明确的,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和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传统建筑及构件被异地迁建、盗卖等行为,并将在全国启动专项督查。
但是,这些“传承历史”“观照来路”“文化记忆”等有理想色彩的期待,往往却有凌空蹈虚的风险。很直观的就是,对于当地的村民来说,他们如何克制倒卖的利益诱惑,而去坚守一种文化信念?对于追求利润的企业来说,如何能够不计成本地“认养”?
因此,“有没有经济价值”这种很直白却又很关键的问题,在古建保护领域也不宜再回避,甚至要放到更关键的位置予以考虑。比如对散在民间的古建,对于愿意进行保护的村民或公益组织等,是否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愿意认养缺乏经济价值古建的企业,是否可以给予税收减免?当然,具体在政策层面如何提高可行性还需要研究,但思维层面应当拧过来:古建保护不能只靠情怀来推动,对实打实的经济效益应当认真地评估。
古建保护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经不起失败”。一个古建流离失所或是湮没不见,很有可能是一段历史再也无法寻觅。从这个角度看,提升古建保护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迫在眉睫。相比这种紧迫的刚需,“经济效益”这样的话题,实在也不需要回避了。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9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