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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李女士某日清晨自家中外出,出单元门口走下台阶时,在一片冰面上滑倒,受伤严重,经送医诊断为胫骨、腓骨、踝关节骨折。监控显示,小区保洁人员(系A物业公司职员)清晨在单元门前清扫,拧拖把甩出水,形成积水,很快结冰,李女士不慎踩上冰面滑倒。李女士认为,A物业公司及其委托负责小区安全保障等工作的B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协商不成,李女士将两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谁对李女士受伤负有过错。A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工作时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由A物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B公司作为负责小区安保工作的公司,亦负有排除环境隐患的义务,应对李女士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女士作为成年人,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行走时应谨慎观察,其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确认李女士所受损失由其个人承担20%责任,由A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B公司承担30%责任。
●说法:冬季天气寒冷多雨雪天气,路面积雪积水容易结冰,导致行人滑倒受伤时有发生,进而产生纠纷。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就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应当审查事故地点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场所、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受害人摔伤是否与物业公司未很好履行职责有关等来认定物业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小区业主个人系其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规避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对自身安全负责,若未尽到谨慎出行义务,发生损害,亦应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2月22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