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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场】
作者:张春良(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邓君鉴(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吸引外资、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过去十年,中国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持续提升。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中,将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为提信心、稳预期、促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自由、可靠和便利化的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必备要素。近年来,为切实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发挥仲裁服务营商环境的作用,我国仲裁法修订、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建设、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培育稳步推进。与此同时,优化营商环境尤其需要切换制度供给者的视角和立场,面向商业主体,切实供给高质量的仲裁服务。
充分释放仲裁制度优势,拓展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自由度
自治性与契约性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其贯彻程度也是衡量一国仲裁制度优劣的尺度。仲裁法对当事人自由度的贯彻,直接影响营商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以1994年仲裁法颁布为起点,我国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仲裁体系,但现行仲裁机制在具体规则的完善方面,仍有深度扩展当事人自由度的空间。
一是适度放宽可仲裁事项的限制。可仲裁性是立法对可纳入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范围的边界划定。现行仲裁实践对投资仲裁、证券争议、部分知识产权和行政协议等纠纷类型能否进行仲裁存有争议,不能很好满足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商事主体对投资纠纷多元化解的需求。为进一步拓展商业主体将商业纠纷提交仲裁的选择空间,相关立法可考虑进一步扩展可仲裁范围。
二是按“有利于有效原则”积极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现行仲裁机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规定较为严苛,且未回应电子金融等新业态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问题。可扩展“有利于有效原则”的认定规则,确保最大程度支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充分满足商事主体的仲裁意愿。
三是放宽对仲裁员的选任范围。当事人可自行选任仲裁员是仲裁的独特制度优势。目前,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较严,不利于满足商事主体对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期待。鉴于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在内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均采取了仲裁员的推荐名册制,建议一方面可附条件放开仲裁员选任的资格限制,明确仲裁员名册为“推荐”名册;另一方面强化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保障当事人对候选仲裁员有更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主动对接国际仲裁主流,强化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可靠性
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基于其可靠性,而可靠性源于仲裁的公信力。境内外当事人愿意选择该国作为仲裁地并愿适用该国仲裁法,是一国仲裁制度具有公信力的重要表现。为提高境内外当事人对我国仲裁的认可度,应进一步吸纳国际通行仲裁规范与理念,借鉴国际先进仲裁经验,增强我国仲裁机制的国际竞争力。
一是合理规范行政行为,依法保障仲裁的自立地位。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近年来,深圳、上海、北京等地仲裁机构纷纷开展“去行政化”改革,建立法人治理模式,极大提高了我国仲裁的公信力,提升了我国仲裁机制对境内外商事主体的吸引力。为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对我国仲裁机制的认同,应合理规范相关行政行为,依法保障仲裁的自立地位。
二是对标高标准国际仲裁规范,完善仲裁裁决撤销依据。从实现纠纷的高效、稳定解决与提高仲裁可靠性的角度出发,首先,实现国内仲裁裁决中涉外和非涉外两类裁决在撤裁依据上的统一,确立司法对仲裁裁决仅保留形式审查附加公共秩序审查的原则;其次,以国际社会形成共识的仲裁类公约所确立的司法审查依据为参考,完善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升当事人对我国仲裁机制的认同。
回应仲裁发展的新趋势,提升当事人程序参与的便利性
程序参与的便利性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独有价值,是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机制的重要动力。我国仲裁机制应反映国际商事主体对提升仲裁效益的现实需求与数字化趋势,提升当事人程序参与的便利性。
一是结合我国仲裁实际,对仲裁便利化的国际经验进行扬弃。为保持仲裁制度的高效性与便利化,扩大仲裁在多元纠纷解决制度中的优势,逐步强化程序效率。首先,可适度强化关联仲裁程序的合并,原则上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在当事人不反对情形下,附条件实现同类型争议的合并仲裁;其次,考虑增设快速仲裁程序,在现有简易仲裁程序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供给更为灵活、弹性和精简的仲裁程序。
二是顺应数字技术治理趋势,细化数字仲裁规定。数字化赋能是实现仲裁提质增效的发展方向。可进一步完善在线庭审机制,探索裁决在线签署、电子证据、电子送达、临时措施线上对接等规则,完善仲裁数据的跨境流动、监管与保护,支持人工智能参与仲裁等。通过构建支持仲裁的数字底座,便利当事人线上出庭、参与诉答,更方便快捷地获得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让仲裁成为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权益保障的最优解。
《光明日报》(2025年06月21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