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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法家思想中的选贤任能观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8-16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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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唐明燕(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

  韩非子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不同于儒家“以德治国”,法家秉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的理念,倡导的是依法治国。韩非子视野中的“法”是广义的“法”,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也包含着制度以及有助于在决策过程中排除主观因素干扰的各种客观标准。从君主选人用人的角度来分析,其法治理念主要体现在“使法择人”“使法量功”“无偷赏,无赦罚”三个维度。(以下出自《韩非子》的文献只注篇名)

  “使法择人”指的是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来选拔人才,而不是依靠主观判断。在选人问题上,韩非子对当时常用的“以誉进能”“以党举官”和“身察百官”的方式进行了批评。所谓“以誉进能”,即根据候选人的声誉来确定人选,其弊端在于会导致大臣想方设法做一些表面功夫来为自己赢得声誉,并与相关利益群体形成勾结、互相吹捧、操纵舆论,而非尽心尽力为国家做事,即谓“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有度》);所谓“以党举官”,即君主根据某些能够接近权力中心的人的举荐来选拔官员,其弊端相当于变相鼓励大臣结交党羽、互相抱团,这不仅会影响公正,而且会导致奸臣势力越来越大,即谓“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有度》。韩非子认为这会从根本上动摇君主的统治,即“奸臣蕃息,主道衰亡”(《爱臣》),因此,君主不仅不能采用“以党举官”的方式,反之,应对此特别防范,以避免大臣借此结交党羽,君主要以雷霆手段砍伐大臣之间的裙带关系;所谓“身察百官”,即君主亲力亲为考察官员,尽管这样的君主看起来对人才选拔十分用心负责,但实际上,弊端也很明显,韩非子指出这不仅会耗费君主大量精力,“日不足,力不给”(《有度》),而且会出现“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有度》)的局面,君主难以避免被蒙蔽。既然“依靠别人”和“依靠自己”都靠不住,于是韩非子认为应另辟蹊径,提出了“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有度》)的观点,即通过建构更为客观、稳定的制度来选拔官员。

  “使法量功”指的是按照明确清晰的标准来客观衡量官员的贡献,即谓:“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有度》)其实质是对“使法择人”在实际操作中的细化,主要涉及“两个一致”:其一,衡量官员的职责与其所做之事是否一致,韩非子举例说,“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二柄》),韩昭侯了解到“加衣”的具体情况之后,同时惩罚了“典冠者”和“典衣者”,惩罚“典冠者”,是因为其作为管帽子的人却去管了衣服,这属于越权,“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二柄》);惩罚“典衣者”,是因为其作为管衣服的人却没有管衣服,这属于渎职。其二,衡量官员的工作承诺与实际工作成效是否一致,即“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二柄》),如果“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二柄》),如果“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在具体操作时,须特别注意的一点是韩非子对“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的界定,当官员的工作成效小于其工作承诺即“言大而功小”(《二柄》)时,毫无疑问按此标准应该罚,但是,当官员的工作成效大于其工作承诺即“言小而功大”(《二柄》)时,该赏还是该罚呢?一般理解往往会从功效大的角度出发而认为该“赏”,但韩非子却超出了常规认知,认为仍然应该予以惩罚,韩非子给出的理由是:“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二柄》)做了对君主有利的事、取得了更大的成效却会遭受惩罚,体现了韩非子从全局立场、从长远出发、从国家机关的有序运转考虑的管理智慧,“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臣》)确实有助于排除在评判官员功劳大小方面的主观干扰,有助于鼓励官员各安其分、各司其职、实事求是。

  “无偷赏,无赦罚”指的是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赏和罚,既不随意给予奖赏,也不随意赦免惩罚。“使法择人”与“使法量功”最终都要通过赏和罚具体体现出来,因此,“无偷赏赦罚”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对“使法择人”和“使法量功”在实际操作中的进一步细化。韩非子从“趋利避害”的角度理解人性和人际关系的实质,认为人普遍渴望获得奖赏、害怕受到惩罚。因此,治吏过程中对此应正视并加以充分利用,于是,赏和罚便成为君主“导制其臣”的“二柄”,韩非子认为,君主加强对官员的控制就要从用好“二柄”入手,即谓“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奸劫弑臣》),让官职爵禄的分配真正发挥出“进贤材,劝有功”(《八奸》)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便是“无偷赏,无赦罚”(《主道》)。对此,韩非子从三个层次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一,赏、罚对象的确定标准要客观,该赏的人一定要赏,该罚的人一定要罚,即“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主道》),最理想的状态是“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否则,如果让不该受赏的人得到奖赏,便会让真正做出功绩的人寒心,导致“功臣堕其业”(《主道》);如果随意赦免惩罚,便会让犯错之人怀有免于惩罚的侥幸之心,导致“奸臣易为非”(《主道》);反之,如果能够排除社会地位的高低以及与君主关系亲疏远近的干扰,一切以客观结果作为赏、罚的标准,则会带来“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主道》)的良好效果。其二,赏、罚的力度要清晰。以奖赏为例,韩非子认为应“必适其赐”(《扬权》),即赏赐适当,“官贤者量其能,赋禄者称其功”(《八奸》),如果“不适其赐”(《扬权》),则会导致“乱人求益”(《扬权》),即会助长图谋不轨之人的贪心,如果某些官员倚仗有功便乱提要求,君主还顺从这种要求,最终就会威胁到君主,即谓:“彼求我予,假仇人斧;假之不可,彼将用之以伐我。”(《扬权》)其三,赏、罚的范围要适当,“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用人》),所谓“可为之赏”指的是让大家通过努力可以得到的奖赏,这样的奖赏才能真正起到鼓励作用;所谓“可避之罚”指的是让大家通过谨慎行事便可以避免的惩罚,达到“盲者处平而不遇深溪,愚者守静而不陷险危”(《用人》)的效果,这样的惩罚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使法择人”“使法量功”“无偷赏,无赦罚”的政治智慧对克服选人、用人过程中的“人治”弊端、预防政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正如韩非子在《有度》篇所言,其可以让“能者不可弊”,即有才能的人不会被埋没;“败者不可饰”,即败坏事情的人没有机会文过饰非;“誉者不能进”,即徒有虚名的人得不到提拔;“非者弗能退”,即有功劳的人不会因遭受诽谤而被辞退,整个政权机构会因此而风清气正,君臣关系也会随之变得“明辩而易治”。这样一来,“人主虽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国已治矣”(《奸劫弑臣》),反之,如果“不课贤不肖,论有功劳,用诸侯之重,听左右之谒”(《八奸》),则会导致“功劳之臣不论,官职之迁失谬”(《八奸》),进而造成“吏偷官而外交,弃事而财亲”“贤者懈怠而不劝,有功者隳而简其业”(《八奸》)的恶果。

  《光明日报》(2025年08月16日 11版)

[ 责编:任子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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