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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姚 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落实党中央重大部署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方法论创新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构建具有自主性、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基调的法学方法论,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支撑,是新时代法学研究者肩负的历史使命。
中国式现代化与法学方法论的勃兴
法学方法论的功能和价值,是立足于法学的本质属性和学科特点,集中讨论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续造及法律论证等理论和实务问题,即以文本或规范为中心,或依循其教义,或探究其内涵价值,并辅之以建立在社会成员共识之上的判断和衡量标准,施展特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法律现象作出研判,以期实现公平和公正的法治目标。中国式现代化的源头活水为方法论创新提供了鲜活素材和发展动力,推动法学方法论研究迅速提升,由一开始的译介、转述、模仿很快过渡至借鉴、反思和辨析;从最初的纯分析层面渐次进入概念、规则、制度、体系的全面建构。原创性、标识性成果相继推出,诸如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类的学派应运而生,相互之间的争鸣讨论如火如荼、渐入佳境。
方法论的自觉自省,是一个学科走向成熟并深化的标志之一。法学研究者对方法论的探索显然与这门学科的自身属性及学科发展息息相关,因为法学既是一门规范性学科,也是一门价值性学科。法学必须解释、理解以及创造规范意义。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法学要以规范和价值为研究对象,是一种理解性的社会科学;另一方面,法学又是一个有关裁判的实用学科,要求将法律规范所承载的价值以可靠且可以理解的方式予以实现。所以,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存在天然的双向互动关系:中国式现代化促进法学方法论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而蓬勃发展;法学研究在方法论维度的递进式创新,有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进而支撑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当代中国法学方法论的原创性和自主性
中国的法学方法论研究在近三十年呈现出蓬勃兴旺的景象,展示了坚持主体意识,立足中国实践,回应现实需求的原创动力,并以其问题导向、体系思维、独特的价值引领以及法律适用方法的推陈出新,充分彰显出法学方法论体系的自主品格。
坚持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推动中国法学方法论创新,必须具有问题意识。以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审判工作为例,裁判方法的研究一向是中国特色法学方法论的一大亮点。规范和事实是传统法学方法论的两大基本范畴,中国法学方法论围绕这两个基本范畴进行思考,深入具体的方法主张和论证负担,创造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源识别理论、系统的裁判方法构建,以及作为裁判后果考量要素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学说。
秉承体系化思维。专注于问题导向的研究,并不代表其只关注结果而不注重方式与逻辑。法治思维下的问题意识,是科学辩证思维之下的理性探索,必须重视体系方法的运用。近年来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大进展之一,就是体系思维的确立以及对体系解释方法的重视。其中的典型成果就是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编纂所取得的成就之一,就是将既有法律中庞大的基础性的民事法律规范按照民法典编纂的逻辑整合为一个内在和谐、外在统一的体系,促使法律人的思维从碎片化向体系化转变,实现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协同,达到法律规范的逻辑融贯和价值融洽。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体系化并非价值无涉的纯粹逻辑推演,价值评价应当作为体系建构的基础。与自然科学研究不同,价值判断是法学方法论无法绕开的课题;在某些情形下,价值判断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对法律概念之内涵的阐释,直接决定法律规则之解释方案的选择。在当今的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脱胎于法理学的价值判断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法学研究各个学科领域。以民法为例,由于民法的基本功能是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调整,因此其终极工具只能是价值判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进行法律的解释与续造,已经被证实更为符合中国式现代化、更加契合实质正义。在人民法院所公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的典型案例中,老百姓能够真实感受到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创新法律解释方法。以价值判断进行法律解释和续造需要法学方法论的指引,而当下被讨论最多的法律解释学,正是一种分析评价并揭示实在法律规范内在目的的方法和理论。与传统的法教义学相比,中国自主的法律解释学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为目标,致力于完成法律适用、法律发展与体系构建等根本性任务的统一。在效果上不仅追求承担法教义学的全部功能,更意图有效弥补法教义学在开放性、社会互动性和创新性等方面的固有局限。随着立法逐步健全,我国法律解释研究的重心逐步从对立法的理解注释,转向对法律解释学传统理论的反思借鉴,司法机关也立足国情创设了司法解释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人民法院案例库制度等,这种自主性制度创新极大推进了法律解释学的运用和发展。
中国自主法学方法论的未来趋向
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存在天然的双向互动关系。推动中国法学方法论创新,必须紧扣时代脉搏,以扎根本土实践为根基,从学科交叉融贯中汲取营养,秉承聚焦法律适用的核心使命和兼容并蓄的宽阔胸怀,在理论创新与实践深耕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方法论体系。
扎根本土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验证方法论科学性的重要途径。当代中国正在经历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这一伟大实践势必为方法论创造及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为破解重大难题、推动创新提供最好的素材和案例。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也理应植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法治沃土,立足中国超大规模社会治理需求、全球规模最大的实践场域、最丰富的法律关系样态,进行精耕细作。要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提炼丰富的法治思想,聚焦中国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从新时代的奋斗实践中搜索新材料、提出新方法;以集中国法学思想、理论和智慧之大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原本,持续深化中国特色法学方法论的原创性发掘。
注重学科融贯。吸纳多学科知识,能够确保中国自主法律解释方法的科学性。一方面,推动法学内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的交叉融合,确保法秩序的一致性,例如,民法要与行政法、刑法相互配合,共同发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作用;处理好民行交叉、民刑交叉等法律问题,尽量消除价值和规则之间的冲突矛盾。另一方面,在当前的法学研究里,破除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壁垒,实现彼此交融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法学需要实现与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的交叉融合,为解释结论的科学性提供新的有效途径。
聚焦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可拆解为获得法律的方法(实质意义上的立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两大部分;后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方法。与之相应的,是学界对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区分:立法论围绕着如何设计出合理的规范或者如何改进既有的规范而从事的研究,其目的在于指导或者影响立法;解释论则是通过解释既存的规范而促进其理解和适用。以法律适用为中心,实现两种理论的分类融合,能够在法律的抽象共性和具体个案的结合中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自主方法论路径。以法学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法为例,在法律的获得和法律的适用之后得出的司法案例乃至案例库建设,不仅是连接理论和实践的桥梁,还是贯通立法和司法的路径。
坚持兼容并蓄。构建以研究中国实际为重心的自主方法论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世界法律宝库中的优秀成果可以作为我们的参照系。西方传统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律漏洞填补技术、类型化思维等内容通过消化吸收已经广泛为我所用。此外,大陆法系的法典评注方法和动态体系论、英美法的法律续造及其判例制度中的合理成分等,也都不妨作为可供借鉴的理论。而通过对于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等各种研习方法的融会贯通,将更加丰富我国自主法学方法论的应用模式。
贡献中国智慧。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国问题必然同时具有世界意义。中国法学方法论生成于中国的法治实践,不仅是为了回答中国法治之问,也是为了回答世界法治之问。形成一套自主的、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的新范式,无疑能够在重构世界法治文明体系中作出积极贡献。推动中国法学方法论创新,不仅有助于改变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单一输出路径,长期看还能够在世界多元法治文明体系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我国从国际法学学术话语的追随者和参与者,逐步转变为世界法治规则的设定者和主导者。
《光明日报》(2025年10月31日 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