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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海洋经济发展的法治根基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5-21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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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理论道】

  作者:戴激涛(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海洋经济行稳致远的安全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高效开发利用海洋,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海洋经济具有高风险、高投入、跨国界、强外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健康发展不能单纯依赖市场自发性或政策灵活性,而必须倚重法治的规则性、稳定性与强制力。由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有法可依是夯实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根基的关键前提。当前,我国海洋经济已广泛覆盖渔业、油气、矿业、船舶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滨海旅游及海洋生物医药等多元产业领域,业态复杂交织,现有分散性法规亟须通过顶层设计加以整合升级。为此,应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法,将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要素保障等核心内容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为各类涉海主体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同时,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配套法规,精准填补深远海、极地、深海采矿等新兴领域的法律空白,确保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此外,在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背景下,应注重国内法与国际海洋法及国际经贸规则的有效衔接,在涉外海洋经济活动中积极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权益,提升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与规则制定权,以高水平法律供给为海洋经济行稳致远提供坚实保障。

  依法用权是优化海洋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核心要义,其根本在于将依法行政贯穿政府治理全过程。海洋经济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等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重叠,亟须通过法治手段清晰界定权力边界,提升协同治理效能。一方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精简涉海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行“海域使用权证”与“水域滩涂养殖证”等并联审批模式,破除行政壁垒,并加快建立统一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竞争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围绕海洋渔业、海洋环保、海事管理等关键领域,细化执法标准,避免选择性执法与运动式执法,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针对涉海小微企业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精准把握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的平衡,既守住监管底线,又为企业留足发展空间。

  严格公正司法是保护涉海主体权益、维护海洋经济秩序的最后防线,其核心在于将公平正义贯穿每一件涉海案件的审理全过程。海洋经济活动涉及产权纠纷、合同争议、环境污染侵权、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复杂类型,矛盾交织、专业性强,亟须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明晰规则。做大做强做优海洋产业,必须持续提升海事司法效能,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在专业审判领域的独特优势,精准审理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碰撞、海洋工程建设等典型纠纷案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引导涉海主体规范经营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同时,为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源头防范并接续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应依法妥善审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严格落实“谁污染、谁赔偿”原则,使破坏海洋生态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合运用司法手段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违法排污等破坏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以刚性裁判彰显法律威慑力,切实维护各类涉海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稳定的法治信心。

  培育全民法治意识是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其根本在于推动全民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依赖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合规经营,更需要全社会广泛形成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的法治共识。一方面,深入开展涉海精准普法,聚焦沿海渔村、涉海企业、航运从业人员等重点对象,结合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系统宣传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以案释法、送法上船、普法进村等方式,变“被动灌输”为“主动应用”,切实提升从业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大力引导涉海企业树立合规经营理念,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法律合规部门,将合规管理嵌入业务流程。特别是针对从事远洋捕捞、深海采矿、跨国航运等涉外业务的企业,应加强国际规则与风险防范专题培训,帮助其有效识别和应对地缘政治、国际制裁、海上武装抢劫等复杂法律风险,提升国际竞争中的风险抵御能力。通过持续深入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依法办事、依法经营成为涉海主体的行动自觉,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厚植法治土壤。

  运用法治方式处理海洋纠纷,维护海洋权益。法治是化解国际争端、捍卫国家海洋权益的最优路径。在应对与他国海域划界、渔业资源分配、油气共同开发等涉及国家核心利益的复杂敏感问题时,应始终坚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法框架,秉持和平解决争端的坚定立场,通过双边谈判与多边协商妥善管控分歧,以规则为依托稳定周边海洋秩序,在尊重历史事实与国际法的基础上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海洋治理格局,为海洋经济发展营造和平安宁的外部环境。同时,要统筹强化海上维权执法能力,系统整合海警、海事、渔政等海上执法力量,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合力,依法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常态化巡航执法,健全海上维权执法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非法进入、非法捕捞、非法勘探等行为,坚决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有力保障合法渔业捕捞、油气勘探、航运通行等海洋经济活动的安全开展。在涉外海洋经济合作中,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应对单边制裁与长臂管辖,充分利用国际诉讼、仲裁及外交谈判等多元手段反制外部非法干预,坚定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以法固权、以法促和、以法护商,全方位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光明日报》(2026年05月21日 15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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