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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某日凌晨,潘某与戈某、孙某等人在KTV饮酒期间,潘某与他人发生争吵,即将发生肢体冲突。一旁的戈某和孙某上前劝阻。过程中,戈某担心潘某有过激行为,便上前抱住潘某,潘某用力挣脱,最终双双摔倒在地,潘某被压在戈某身下。潘某右脚关节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事后,潘某将戈某诉至法院,要求戈某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也被追加为被告。
戈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拉架,并没有过错,不应担责,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潘某1万元。孙某认为,潘某受伤和自己无关,也不应担责。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潘某的受伤,戈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且无证据表明戈某存在过错;戈某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属于自愿施救的紧急救助行为。戈某的行为本身旨在制止双方冲突,不具有违法性,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的拉架行为同样不存在任何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戈某与孙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戈某自愿支付潘某1万元作为补偿,法院予以确认。
●说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划清了冲突的责任归属,既明确了冲突双方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又为好意劝架者“撑腰”,消除好心人“出手相助反被追责”的后顾之忧。
(光明日报记者张文骁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6月06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