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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学:驰向中国法治实践的腹地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4-09-24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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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笔谈】

  作者:王启梁(云南民族大学教授)

  而今,已有越来越多学者认识到,尽管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有着不同的问题意识、理论抱负和研究路径,但两者并非谁取代谁的关系,而是需要更好发挥各自优长,在合作与互动中共同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对于社科法学而言,其参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优势与路径在于与法治实践的结合。

  法治实践决定了法学的多样性

  首先,实践性是法学的显著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是人类实践所创造的众多应对各种问题、处理各种关系的制度机制中的一种,是建构国家和社会的工具,是对生活方式的规范化。法学作为关于法律及其运用的专门知识,其知识体系、方法论和法律发展相伴相随。法学理论能否解释法治实践、回应现实需求,决定了其是否有效。概言之,法治实践决定着何为法学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法学。

  其次,法治实践具有多个面向。从内容构成层面看,法治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是法治体系的主要部分;从具体实践层面看,包括处理个案、法律治理机制构建和推进法治。处理个案是微观实践,核心是如何运用法律以解决具体案件、事件。法律治理机制构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建构、改造法律形成法律治理机制,例如通过立法建构村民自治的系统性法律机制;另一种是将法律与其他治理机制结合,形成针对局部或行业的治理格局和机制,例如“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这类实践主要是面向社会的中观、宏观方面。推进法治,根本上是治国理政的问题,其重点是处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法治的构造、推进策略等涉及国家治理体系的架构性、组织性问题,以及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即关乎治国理政的重大法治事项。同时,法治实践还具有多重复杂特点。一是规范性,法治实践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需遵循一定的规范要求。二是广泛性,现代社会的法律已经全面进入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法治实践存在于人类活动的各个层面。三是背景性,无论在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法治实践都是在具体时空、社会文化背景下进行的。

  最后,法治实践的多面向决定了法学的多样性。法治实践的多面向决定了其展开所要求的知识和理论也是多样的,这就是为什么会在法学中分化出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政法法学,以及更多的“××法学”。没有任何一种法学研究范式能够全面解释和解决法治实践中不同类型和性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论自觉与否,实践者往往是把不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方法组合起来运用的。

  社科法学的知识贡献取决于对实践的认识

  法学在中国早已存在并不断发展,为什么还要提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命题?事实上,这一命题关涉两个方面:一是我们的法学知识是否具有中国主体性,而非依附于域外理论;二是我们的法学知识是否具有相对完整的体系,而不是碎片化的。这两方面都指向法学知识体系能否解释和解决中国问题。

  可以说,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展开,我们已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法学知识的体系化。但是,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这一知识体系在主体性上存在不足。一是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于法治建设实践。当前,我们的法学理论相对滞后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对其普遍性和独特性的学术研究还不够深入,以致常常出现误用西方理论和经验来解释、评价中国实践的情形。二是在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中,大量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是借鉴外国法而产生的,由此形成了法律、法律知识和中国实际之间的张力。如何有效、系统地认识和解释中国法治建设,如何使我们的法律制度和学说更大程度上与中国实际相契合并能有效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这是社科法学研究者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重要问题,也是社科法学研究的知识生长点。

  为此,社科法学需要更加自觉地面向中国的法治实践。社科法学本身也是多样的,但有两个关键主张:一是驰向法治实践的腹地,坚持以人为中心。法律的运作根本上是人的行动,人如何在法律、规则之下行动决定了法律的后果及其创造何种格局。所谓法治实践,就是一系列因法而产生的社会行动,透过行动研究才有机会认识和理解法治实践。二是施展“整体论”的研究,把法律置于关系中研究。社科法学并非不做规范研究或做不了规范研究,而是回到法律产生、存在和运行的场域中研究。说到底,人们对法治的实践是在法律、社会、文化、政治相互交织的关系背景下展开的。这就需要进入一个更大的生活场景,把法治实践的情景、条件、过程和具体的人纳入视野中,在具体实践—法律教义—法律理论—社会实际之间获得一种整体性观察和反思性理解。

  当前,社科法学要对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有所贡献,有两方面的工作需要注意。一是打破社科法学是“外部视角”的成见。当前,一部分社科法学的研究已经深入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实际运作,还有的已经直接进入部门法如对个人信息、网络法、数字架构的研究。如果我们认识到这些领域本身就是法治实践,那么这种深入就是基于整体视野之下法律的“内部视角”。面向未来,这样的研究还亟待拓展。二是要围绕法治实践广泛产出有意义的理论。为此,应立足中国实际,提升学术自觉,善于在面向广阔实践的深入研究中提炼概念、提出命题、形成理论。

  《光明日报》(2024年09月24日 11版)

[ 责编:孙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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