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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2-18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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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思践悟】

  作者:杨继军(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院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主动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促进本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传统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主要针对商品和要素的跨境流动,随着全球关税的逐步削减,“边境开放”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迈入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阶段后,开放的重心转向“境内开放”,强调在产权保护、政府采购、产业补贴等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相较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强调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相通相容。

  制度型开放的主要内容

  规则开放。规则意指通行的国际经贸规则,包括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区域贸易协定规则,其中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涉及的议题涵盖制造业关税、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便利化等,区域贸易协定规则涉及的议题中还包括竞争政策、数据保护、创新政策、监管合作、劳动力市场规制等内容。规则开放既包括遵守现有国际经贸规则,也包括参与全球治理、共建国际经贸新规则。规则开放是制度型开放的基础,为制度型开放提供基本行为准则。

  规制开放。规制是指政府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实施的规范和控制,涉及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约束。规制开放着力于明晰政府边界,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其最终指向是各国监管规则的协调和一致,降低合规成本,提升国际经济活动效率。近年来,中国在金融业领域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在制造业领域负面清单中删除了针对“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的限制措施,实现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清零”,这些都是规制开放的鲜明体现。

  管理开放。管理开放主要针对政府管理模式,其核心是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比如,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创新海关综合监管模式、实施“证照分离”等商事制度改革,都是政府优化管理模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体现,是管理开放的重要内容。

  标准开放。标准是就商品生产而提供的规则、指南,包括环境标准、劳工标准、数字领域标准等。标准可以规范企业行为,确保企业按照合格流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提高产品质量以及服务水平提供了可能。目前国际通行的标准主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制定;在国际标准下,各国或区域也有自己的标准,如欧盟标准(CE)、中国国家标准(GB)、日本工业标准(JIS)等。标准开放为管理提供了更具体的衡量尺度,有助于降低合规成本,提升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适配性。

  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挑战与应对之策

  制度型开放既是我国紧扣高水平对外开放最新实践,把握开放最新特点的现实需要,也是顺应国际经济发展新趋势,应对国际挑战的必然选择。当前,国际经贸规则领域的角逐愈演愈烈,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着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21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逐年上升,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平台作用不断增强,为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注入了“发展成分”。但与此同时,发达国家正加紧控制和争夺国际经贸规则主导权,推动形成有利于维护其利益的新一代国际贸易规则。在此背景下,推进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需要从多维度着力。

  广泛吸收有益经验,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制度机制。例如,对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累积原产地规则”,推出“原产地声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便利导向的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建立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动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不断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推动数字贸易领域的制度型开放。主动与全球通行规则相对接,吸收国际反垄断法的广泛共识,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转向功能性、从倾斜性转向竞争性,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于尚未形成统一国际规则的新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推出中国方案,掌握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制度型开放既包括全面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即“制度学习”,也包括主动参与全球治理,向国际上提供制度方案,即“制度创新”。可以考虑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打造开放包容的共同发展平台,针对数字贸易规则和绿色贸易规则中的重要议题,选择比较优势明显的规则领域,贡献中国智慧,扩大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方面的影响力。

  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集成创新建设,开展经贸规则试点,为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探索实践路径。高标准贸易规则是在现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基础上的“深层规则”,具有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等特点,应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做好对标高标准贸易规则的压力测试,确定好优先序,聚焦贸易监管、金融开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制度改革与监管创新,形成一批引领性制度创新成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统筹推进制度型开放与深层次改革,实现两者良性互动。一方面,以制度型开放为深层次改革提供内容和动力,制度型开放侧重“边境后”规则,其内容本身就是深层次改革的内在要求,是“边境开放”向“境内开放”的拓展和延伸;另一方面,以深层次改革为制度型开放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开展系统集成、重点突出的深层次改革,建设顺应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开放型经济体制,为制度型开放铺路。

  《光明日报》(2025年02月18日 06版)

[ 责编:孙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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