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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饶淑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职业院校毕业生规模持续增长,成为支撑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但受教育观念陈旧、区域发展失衡等多重因素影响,职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仍面临多重挑战。部分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学历歧视、虚假招聘等权益受损问题,不仅影响他们的职业前途与生活幸福,还制约了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为职校毕业生构建精准化、系统化的就业权益保障体系尤为重要。
《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报告》显示,近3年,职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0%左右。在职校毕业生就业整体情况连年向好的背景下,其就业质量与发展空间亟待改善是当前阶段的首要特征,需要进一步强化帮扶并精准施策。职业院校可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为毕业生提供智慧就业服务,分专业、常态化推送就业政策、招聘信息、考证通知、求职注意事项等。针对部分因家庭经济困难、地域偏远、专业冷门等而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职校毕业生,各职业院校应因人施策、对口帮扶,运用大数据技术为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指导,落实“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帮扶责任,确保每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获得针对性指导。具体而言,帮扶责任人要优先为就业困难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指导服务;优先安排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实习,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及毕业生专业特点,优化培训内容与方式,帮助其取得尽可能多的与自身专业相适配的职业资格与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发挥“学徒制”“实务导师制”等制度优势,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帮助学生接洽就业岗位;通过校企合作等渠道,优先推荐与其专业背景、职业规划相匹配的就业岗位,确保其有更多选择机会。此外,职业院校可根据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类型化原因,实施针对性帮扶举措。如为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定制“求职能力提升套餐”,联合企业开发适岗培训项目。针对残疾学生设立无障碍就业通道,与福利企业建立定向输送机制。为偏远地区学生搭建“云就业”平台,突破地域限制对接优质岗位。同时,帮扶职校毕业生就业,还需重点依托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二者可积极探索开展阶段性就业攻坚行动,通过共享就业信息资源、联合举办跨区域招聘会、互派就业指导教师等方式,打破资源壁垒,在不同地域间形成就业优势互补的良性循环。部分企业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将部分技能岗位的招聘地域与条件拓宽至非一线城市的职校毕业生。
就业安全是保障职校毕业生求职权益的重要前提。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面向职校毕业生的就业歧视、虚假招聘、“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如曾对某黑劳务公司处以数百万元罚款。但此类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职校生的合法权益。其中,针对职校毕业生的就业歧视行为不仅打击了他们的就业信心、限制了他们的就业机会,也降低了职业教育吸引力,因而对其进行预防与整治十分重要。为此,政府应对招聘歧视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企业应摒弃偏见,公平对待职校毕业生。社会也应转变观念,提升对职业教育的认同度。针对其他类型的“安全隐患”,相关主体应进一步加强就业安全教育,帮助毕业生识别与防范就业风险。一方面,职业院校可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宣讲等形式,向毕业生普及就业安全知识与预警信息,可运用技术手段开发“求职风险预警系统”,整合工商注册、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公开数据,帮助毕业生实时识别问题企业,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学校还应严格执行校园招聘准入制度,对企业建立多维度评估机制,将劳动纠纷、社保缴纳、员工评价等指标纳入评估,对低分企业实行准入限制。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对校园招聘落实禁止性要求,严厉打击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设置歧视性招聘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园招聘活动的规范性与安全性等。
需要强调的是,完善法治化建设是维护职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根本保障。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新增了“平等就业权”条款,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院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要求普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并区分用人单位类型规定需注意的方面。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用人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公平就业促进责任,并专门为职业教育规定了培训、职业能力开发等就业促进措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条款同样适用于职校毕业生。此外,《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规定了对就业歧视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对招聘欺诈类行为的监管方式。以上体现了立法对职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重视。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针对职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权益侵害时,有时难以有效维权。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就业权益保障长效机制。
为此,笔者建议,在未来颁布或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中倡导建立就业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布招聘信息,包括岗位要求、招聘流程、录用标准等,确保职校毕业生能平等获取就业信息。同时,建立招聘信息审核机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此外,可增加区域协调发展的相关规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地区、基础薄弱院校开展对口就业帮扶,促进职业教育就业资源的均衡分布。在就业安全促进方面,法律法规可倡导建立职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诚信度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对信用不良的中介机构予以限制或取缔。更重要的是,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招聘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监管规范性。对于职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救济,要确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与投诉渠道,倡导法院为此类纠纷案件设立绿色诉讼通道,并在求职季常态化发布典型案例,促进毕业生便于、敢于维权。还可在法律援助法中增加对职校毕业生的法律援助条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为职校毕业生就业纠纷解决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仲裁和诉讼代理服务,帮助其有效维权。而在防范与监管主体方面,法律法规还应明确院校与相关政府部门在公平、安全就业保障中的职责,防止执行中的推诿现象。可以说,法治保障不仅能有效维护职校毕业生合法权益,还可通过法治宣传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吸引更多学生选择职业教育,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22日 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