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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9-30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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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记者 王金虎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比修订前增加了16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9月29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表示,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起实施以来,我国仲裁事业取得显著成效。近5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约为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已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法律制度在开放包容创新及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李明征表示,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急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转换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进行全面修订。

  新法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扩大仲裁的对外开放。“为进一步深化仲裁行业扩大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新法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说。

  “这种开放是双向的。”石宏表示,我们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允许境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新法回应社会呼吁,明确了仲裁机构性质。“1994年仲裁法实施以来,业界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各方也强烈呼吁要求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我们这次就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明确了性质。”石宏表示。

  为便利当事人,降低仲裁成本,适应新技术发展,新法专门增加网络在线仲裁制度。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表示,网络在线仲裁是这些年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仲裁机构都在积极推进网络在线仲裁,建立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极大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提升服务效能,使仲裁更加便捷、高效。据统计,2024年全国有93家仲裁机构办理了网络在线的仲裁案件,标的金额3000亿元。

  杨向斌介绍,新法明确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消除了网络在线仲裁裁决在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新法同时明确了在线仲裁的程序要求,确立了以线上仲裁为默认的方式,以当事人明确反对为例外的原则。这样更好保障程序的效率,也同时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新法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可以进行涉外仲裁,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大幅扩张。

  仲裁工作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监督,这次修法对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仲裁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表示,此次仲裁法修订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完善。缩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由之前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权利,进一步提升仲裁制度公信力和运行效率。

  “此外,新法增设了仲裁诚信原则、仲裁程序中的默示接受仲裁协议规则、仲裁送达规定等。”沈红雨表示,这些新增内容将为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有效性、仲裁程序的正当性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更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推动我国仲裁制度的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将围绕这些新设制度,即仲裁地制度、特别仲裁制度,尽快明确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适用特别仲裁,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华裁决的管辖法院,加强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支持和监督力度,积极营造国际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沈红雨表示。

  《光明日报》(2025年09月30日 02版)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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