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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坚决遏制日本“再军事化”野心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3-18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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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鸣镝】

  作者:田伊霖(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贸易与投资安全研究所副研究员)

  2026年,中国商务部先后发布第1号、第11号、第12号公告,构建起涵盖“原则管控”与“实体管控”的对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闭环,将40家日本实体分别列入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实施监管。此举是中国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日本近期突破“和平宪法”、推进“再军事化”及干涉中国内政等危险行径,采取的正当、合理、合法措施,彰显了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决心。

  于法有据,契合国际通行准则

  中国对日实施出口管制措施具有坚实法律基础。国内法层面,管制措施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法定授权,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要求,经全面风险评估、严格程序审核后依法作出。1月6日第1号公告确立“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的总原则,2月24日第11号、12号公告明确被列单实体,实现原则性规定的精准落地。

  国际法层面,管制措施是中国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国际条约缔约国、履行防扩散义务的有力体现。近期日本在放宽杀伤性武器出口、修宪扩军等领域的激进举动,以及涉台挑衅言论,严重冲击地区安全架构。中方以出口管制措施防止两用物项流向日军事领域,既是维护自身安全,也是承担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国际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管制措施设置有移出机制。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实体若配合核查,停止违法行为,可申请移出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关注名单。

  直击军工核心,杜绝泛化影响

  此次管制措施重在“精准识别、分层管控”,力求实现安全目标与经贸秩序的有机平衡。

  管控名单的20家实体经严格甄别,均为直接参与日本国防产业与武器装备生产的核心主体,覆盖军工全产业链关键环节。三菱造船与川崎重工均为日本海上自卫队潜艇主要建造商;富士通是日本最大信息通信技术企业之一,长期为日本自卫队提供软件开发和硬件研制服务。针对这些实体采取管制措施,能够精准打击日军工扩张要害。

  关注名单的20家实体,针对“无法核实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风险主体实施差异化管控,禁止其享受通用许可等便利化措施,申请单项许可需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与非军事用途承诺,并对其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这种审慎管控、分类施策的模式,既能有效防范两用物项被转用于军事用途,又为合规企业保留了正常经贸往来空间。同时,措施明确划定边界,仅针对两用物项与特定风险实体,不影响中日民用领域正常经贸合作,避免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现了中国在维护安全与坚持开放间的精准把握。

  闭环管控,彰显治理能力

  此次出口管制形成了“事前划定红线、事中严格审查、事后追溯追责”的全流程闭环管控,具备强大效能与威慑力。

  政策衔接上,1月6日原则性公告与2月24日实体列单互补,构建“宏观统筹管控”与“微观精准施策”兼备的管制体系。未列单实体若涉及军事用途,仍需遵守原则性禁止规定,实现管控全覆盖。执行力度上,管控名单实体相关合作需立即停止,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转移或提供中国原产两用物项,形成境内外监管合力。市场反馈上,措施出台后日本防务板块股价大幅波动,IHI、川崎重工等军工企业股价明显下挫,彰显了强大震慑效应。

  长远看,中国出台出口管制措施既是遏制日本“再军事化”野心的有力举措,也是中国出口管制体系制度化、常态化建设的重要实践。中方秉持和平发展理念,如日本真正希望中日关系重回健康发展轨道,就应正视中方关切,停止扩军备武、在涉台等问题上挑衅,恪守“和平宪法”承诺,以实际行动维护中日关系与地区和平稳定。

  《光明日报》(2026年03月18日 12版)

[ 责编:茹行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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