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文化人 天下事
正在阅读: 【光明时评】为社会信用体系夯实数据基础
首页> 光明日报 > 正文

【光明时评】为社会信用体系夯实数据基础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5-22 04:35

调查问题加载中,请稍候。
若长时间无响应,请刷新本页面

  【光明时评】

  作者:赵东方(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作出系统部署,提出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等具体举措,为信用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进入新阶段。特别是随着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呈现出数字化的显著特征。据统计,截至2024年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收录11.6亿自然人、1.4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人次。

  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仍需进一步夯实数据基础。比如,在数据归集覆盖面方面,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多局限于传统政务领域,市场主体经营数据、公共事业缴费记录等实用信用信息尚未得到有效整合‌;数据共享机制方面,“数据孤岛”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数据交换效率仍有待提升。此外,数据字段缺失、存储形式不易于利用等问题也或多或少影响信用数据质量。

  究其原因,或是由于数据安全责任划分不明,数据提供方和管理者考虑到数据安全等责任而未能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共享;或是相关主体数据共享技术与管理能力存在一定局限,如缺乏专业数据治理团队,数据清洗、脱敏、标注等技术应用尚未完全落地,数据分类分级、接口规范、质量评估等技术标准尚未实现有效统一,等等。这些因素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的整体协同效能,亟待我们破解,确保用好、用准、用到位信用信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信用基础。

  通过法律规则清晰界定数据提供方的权责边界,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随着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将让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平台在数据共享中的权责更加明晰,有法可依。《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更好落实《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构建数据共享清单制度,明确哪些数据无条件共享,哪些数据有条件共享或暂不共享,分类分级明确共享范围。实践中,已有多地在推进数据共享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海南省构建了由职责目录、系统目录、数据目录组成的数据目录体系,用户可基于目录提出数据需求,落实到数据提供方的责任,形成数据需求清单、责任清单,不能提供的数据纳入负面清单。

  从技术层面破解信用数据“不能”共享难题,关键则在于建立健全标准化的技术体系。施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夯实数据基础设施,接口统一规范、数据统一分类,确保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公共信用数据主管部门核心数据的字段定义与存储格式一致‌。例如,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构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资源库以及制定实施协同地方标准,实现了近1700万家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共享。让数据利用更加简便高效,除了技术标准统一,还需统筹研发数据清洗等技术以提升数据可用性;同时推动接口标准化,如此将助力实现跨平台数据一键提取,降低数据获取门槛‌。另外,在公共数据流通中推广应用区块链技术,还能有效避免数据错漏,从技术层面助力扩大数据共享。

  有序推动数据开放流通,还可通过机制创新激励共享。比如,为数据提供方设立数据共享激励机制,或可考虑将政府部门公用数据开放共享数量、质量纳入绩效考核,鼓励数据共享。尝试建立‌数据收益分配体系‌,对产生经济效益的数据共享行为给予奖励‌。稳妥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允许企业开发数据产品并分享收益。此外,还可开展‌信用联动激励措施,将数据共享纳入‌企业评级‌指标,对积极共享数据的企业给予融资利率优惠等等。

  《光明日报》(2025年05月22日 02版)

[ 责编:孙宗鹤 ]
阅读剩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