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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杂税杂捐与国计民生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7-14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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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锋(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中国经济与社会史研究所所长)

  在中国财政史上,“杂税”又称“杂赋”,是一个相对于“正税”而言的、相对的概念,或者说,“杂赋”是相对于“正赋”而言的。检索历史文献可知,《宋书·孝武帝本纪》中已经出现“杂税”一词,《旧唐书·食货志》记述唐代的税收有“两税”“杂税”的明确分类。到清代前期,盐课、关税有了单独的征收系统,征收数额也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盐课、关税与田赋一起,被视为正税,正税之外,均称之为“杂税”,从而形成田赋、盐课、关税、杂税四大财政收入。

  很长时间以来,相对于田赋、关税、盐课、厘金等税收的研究,杂税以及杂捐的研究较为薄弱。笔者在回顾20世纪清前期财政史、晚清财政史研究时曾指出,清代财政史和晚清财政史“存在着研究的空白”,“某些财政专题的研究甚少或阙失”,其中重要的阙失即是杂税杂捐的研究。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现象陆续有所改变。例如,王燕陆续发表《晚清杂税名目及其产生之必然性初探》《晚清财政变革与国计民生》《晚清杂税杂捐征收名目统计与厘析》等一系列文章,并在其博士论文及前期研究基础上推出专著《纾困抑或危局:晚清杂税杂捐研究》,对相关问题作了查缺补漏甚至是填补空白的探索。

  就财政史而言,晚清与清代前期甚至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有别。正如王燕在该著中所揭示的,咸丰以降,在战争、赔款、外债以及举办新政的情势下,除了厘金的征收外,各种杂税、杂捐的征收以及爆发式增长,成为一个突出的现象。为了应付军费、外债、赔款、新政支出,有了财政摊派,有了“旧税”的加征和“新税”的开办,有了名目繁多的杂税杂捐,有了“就地筹饷”“就地筹款”政策的出台。晚清“旧税”的加征与“新税”的开办,一方面改变了财政收入的构成,由清代前期的田赋、盐课、关税、杂税四大财政收入,变为田赋、盐课、关税、厘金、杂税、杂捐六大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苛细杂捐”或“苛捐杂税”虽然是对财政日益困窘的补苴,但对国计民生的影响前所未有。

  一般所说的“国计民生”,字面上所表现出的是财政与民生问题,或税收与民生问题,而其深层意义是财政收入结构、财政支出结构对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人民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正如《新唐书·杨炎传》所载:“财赋者,邦国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重轻系焉。”“财赋”与国家治乱兴衰以及“生人之喉命”的关系密切。

  在中国传统社会“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或财政范式下,正常的财政收入必须等于或略大于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是支出的前提条件,财政支出必须在财政收入的额度内安排、协调。这就意味着不能任意增加赋税,更容易做到“取之有度,用之有节”。这是在正常时期维持财政秩序的一个方面。一旦战事兴起,特别是较大规模的战争,军费支出陡增,伴随着战火的燎烧而出现的问题就是收支程式的打破,必然出现国家财政的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势下,统治者亦不会束手无策,必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弥补,这也就是笔者曾经申说过的国家财政在非常时期由“量入为出”转变为“量出制入”。“量出制入”当然意味着收入政策与支出政策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更容易导致“取之无度,用之无节”。也正是在这个基点上,古人已经指出:“量入以为出,是谓仁政;量出以为入,是谓虐政。”晚清杂税杂捐的爆发性增长,正是晚清财政支出结构改变,各项支出膨胀的必然结果。晚清在原有军费、俸禄、河工三大财政支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勇营饷需”(即“勇饷”)及其他军费支出(包含海军军费、军事企业、购买军械)、赔款、外债、新政支出。新的财政支出导致财政的空前困窘以及新的经费筹措,也与人民负担的加重系结在一起。

  一般而言,“杂税”是魏晋南北朝以来历史问题的沿袭,但晚清的“杂税”与清代前期或其他朝代相比,已经判若云泥。“杂捐”则是传统社会后期出现的税收种类,而且光绪年间的杂捐也与咸丰年间的杂捐迥然有别。作者对晚清的杂税杂捐及相关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研究,其重要的学术价值自不待言,由此也可进一步管窥晚清的“变局”。

  《纾困抑或危局:晚清杂税杂捐研究》,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填补了杂税杂捐研究的一些学术空白,以下几个方面所呈现出的特色尤其值得注意。

  首先,对“杂税”与“杂捐”进行了厘清,并分析了杂税杂捐与厘金的关系。前此学者大多认为,杂税与杂捐“同类异名”,有许多模糊的认识。而实际上杂税与杂捐在税目设置及征收过程中,既有关联,又有明显的不同,作者将其归结为:一是杂税的名目较为单一,命名正式,一税之后,一般不会反复征税。杂捐则往往名目繁杂,命名随意,对一种物品反复征捐。二是征收机关不同,征收、报解方式和税、捐款项的去向不同。杂税的征收,一般要经过户部的批准,征收税则、征收数目以及银额拨解、留存等都要按时奏报,出入皆有案可查。杂捐的征收,大多由地方各州县议定,有些杂捐,属于地方私自开征,留作地方之用,并不咨报。三是杂税的征收较为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杂捐的征收则具有随意性,多呈现纷乱之象。四是杂税一般由地方征收,汇解上缴,“向系报部”,大多属于中央财政或国家税性质。杂捐征收,“向不报部”,并为地方所用,大多属于地方财政或地方税性质。

  至于杂税杂捐与厘金的关系,作者认为:“相对于田赋、盐课、关税等正课而言,厘金从广义上讲亦属于杂税的范畴,但由于其有单独的征收系统,又不等同于一般所说的杂税。”就税收统计来看,厘金自从咸丰年间开征以后,不但有单独的征收系统,而且有专门的奏销系统,逐步成为岁入大宗,已经是一个单独的税种。就课税范围和课税对象来看,厘金虽然有百货厘金、盐厘、茶厘、鸦片税厘以及铁路厘金等名目,但主要是对商品流通中的物品进行抽税,课税相对单一。而杂税、杂捐的课税范围和对象更为宽泛、繁杂。各种杂税、杂捐不但名目繁多,也没有统一的奏销制度可言。同时,厘金与杂税杂捐又有交集,有些杂税杂捐是由厘金转化而来,特别是在光绪后期,各省陆续改厘金为“统捐”“统税”,在“裁厘改统”或“裁厘加税”“加税免厘”之后,有些“统捐”“统税”就是原来的厘金。指出这一点非常重要,有利于辨析税收统系和税制沿革。

  其次,对晚清各省杂税杂捐的税目作了细致统计,对杂税杂捐的征敛总额进行了分析与估算。晚清“苛细杂捐”或“苛捐杂税”之多之杂,是一种一般性的表象共识,但杂税杂捐的名目(税目)到底有多少?时人已经难究其详,每每以“不可胜举”“不胜枚举”概而言之,晚近大多数学者也每每以“苛捐杂税”的笼统说法来论述税捐的繁杂。根据作者的学术史梳理,最早进行初步统计的学者是民国年间中央大学经济系主任朱偰,其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受资料的限制,朱偰以及后来的有关统计大多粗疏舛误。作者经过细致梳理,对杂税杂捐的“税目”进行了分省统计,各省全部杂税共有733种,杂捐共有1545种,杂税杂捐二者合计共2278种。从而对繁杂的杂税杂捐有了一个基本的“量”的认识,这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晚清杂税杂捐的征收总量,也大多模糊不清。作者经过考证后认为:“咸丰年间至甲午战前,杂税岁入在200万两以内,典籍中的有关统计数据没有包括咸丰以来已经开征的杂捐在内。哲美森统计(估计)的‘杂税’岁入555万两应该包括了杂捐在内,较为接近实情。甲午战后至庚子事变以前,‘杂税’岁入已经达到1500万两,也包括了杂捐在内,但由于当时财政的外销已渐次凸显,一部分留充地方经费的杂捐仍然不在统计数字之内。”其中,甲午战后“杂税”突增至1500万两,是一个重要的节点。之所以有这个认识,是因为查到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的“呈文”,由此也可见利用档案资料研究财政史的重要。庚子事变之后,赔款、外债、新政用项迭增,清廷对各省的财政摊派加剧,以及各省的“就地筹款”,杂税杂捐的征收大举增加,同时也由于清廷对“外销”款项的清理,各项税收数据渐次浮出水面,但有关资料残缺不全,税收统计依然繁难。作者通过对有关资料、数据的辨析,认为庚子之后的杂税杂捐岁入额当在5000万两以上。

  再次,在研究体例和方法论上,注重整体与个案的研究。晚清的杂税杂捐十分繁杂,如果在体例结构和研究方法上不予以注意,既容易陷入繁杂而头绪不清,又容易导致面面俱到而无法深入。通览该书,可以窥察作者的匠心独运。在整体研究方面,作者紧紧围绕杂税杂捐征收的动态过程与晚清“大事件”之间的密切关联展开论述。作者梳理出一条清晰的脉络,晚清三大事件对应着税收变化的三个阶段:其一,太平天国军兴所需款项,除了新开办的厘金外,杂税杂捐也有所增长,但仅是局部的。其二,甲午战争赔款,特别是庚子赔款的硬性摊派,导致杂税杂捐的爆发性增长。其三,光宣之际大力开办新政,在中央“以地方之财办地方之事”的授权下,杂捐渐成筹款的主力,导致杂捐的遍地开花。抓住了太平天国起义、甲午战争与庚子赔款、开办新政三大事件,也就在总体上把握了杂税杂捐在晚清的变化历程。

  不论是历史的状态还是现代的税收,税收“征管”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影响也带有“整体性”。作者对晚清杂税杂捐的征收管理,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一方面,从中央、省、府州县三级税捐管理机构的变化中,探寻其特征,探寻晚清“变局”过程中的制度变迁。另一方面,也是最值得注意的,从人(管理者)的角度入手,研究“委员”及“士绅”在税收过程中前所未有的作用。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委员”在晚清税捐征管中多以官方委派为主,具有一定的官方身份和官方色彩,而“士绅”多以民间身份办公家之事,在晚清的税捐征收中地位凸显,有“‘税’多收于官,‘捐’多收于绅”之说。前此学者对晚清士绅在基层社会的作用已多有研究,但主要是探讨士绅与地方社会控制、地方社会事业、公益事业等,较少涉及士绅与杂税杂捐的征收。作者认为,地方士绅(主要是乡绅)在税捐征收中的作用,凸显出皇权和公权社会化的趋势,为晚清杂捐征收所特有,之所以如此,受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其一,乡绅与官绅相比,更加容易被下层社会接受。其二,士绅参与税捐征管,是对传统社会后期国家基层治理能力弱化的弥补。其三,晚清士绅参与税捐征管,是中央财权下放、就地取财的现实所迫,清廷对地方士绅参与税捐征管在制度和法理上也予以认可。书中也对士绅参与新税捐的开征、旧税捐的加征、税目税则的设定,以及士绅在税捐征收“局所”的设置、税捐征收银两的使用等方面作用进行了论证分析。

  值得关注的是,杂税杂捐的征收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这是毋庸置疑的。清代前期的杂税虽然有地域性特色,但有些名目是相同的,如契税、牙税、牲畜税等,征收方法也基本固定。与清代前期相比,晚清杂税杂捐的征收呈现出更加明显的地域特色,必须有个案研究才能够探究其详。在个案研究方面,作者既注意了黑龙江、奉天、直隶、河南、山西、陕西、福建、广东、贵州等省的杂税杂捐征收实态和差异化,又专门选取了契税、印花税等税种进行深入分析。这些各具特色,以它们为个案,颇具深意。

  最后,遵循由财政到经济、社会的研究路径,体现出制度史研究的宏阔视野。税收—理财—财政,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又关涉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晚清杂税杂捐的研究,从本来意义上讲,是对财政制度的研究,但又不能就财政而论财政,所以,在该著中,有“杂捐与新政:警察系统与新式学堂的创建”及“苛捐杂税与民变:晚清社会的动荡”专章,并在其他章节中对晚清的时局及社会经济背景多有论列。而“杂税杂捐与财政变革:晚清地方财政的初步形成”一章的设置,以及“渊源与流变:清代前期的杂税与财政”与“余论:民国苛捐杂税的泛滥及阶段性废止”,又表现出作者对晚清财政近代转型的强烈关怀,以及长时段溯源寻流的旨归,这无疑是一种很好的研究路径或视角选择。

  (本文系作者为《纾困抑或危局:晚清杂税杂捐研究》所作序,刊发时有删改)

  《光明日报》(2025年07月14日 14版)

[ 责编:姜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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