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文化人 天下事
正在阅读: 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要点与展望
首页> 光明日报 > 正文

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要点与展望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7-18 04:40

调查问题加载中,请稍候。
若长时间无响应,请刷新本页面

  【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马扬 杨东(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院长)

  人类文明的成长史也是一部科学技术的发展史。而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科技驱动的数字革命,正推动人类社会迈入数字文明。数字文明普遍影响着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领域,由此催生出以数字时代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数字法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和体量规模,决定了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能也不应完全参照西方法学知识和理论,而应在明晰新的法律主体、客体和权利关系的基础上,结合科学范式的研究逻辑形成具有原创性、普遍性的数字法学范式。

  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要素

  数据是数字时代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我国率先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写入政策文件之中,体现出数字治理的中国方案与智慧。构建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数据乃是数字时代法律问题的核心要素。

  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是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工业文明利用劳动、土地和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形成生产力,而数字时代则激活了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非实体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数据的复制、迁移、整合和分割的成本较低,有利于形成有序流通、价值循环的经济模式。数据要素推动下的数字经济“交易大爆炸”催生出聚合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的数字平台,其能够对数据要素价值链条施加巨大影响,一方面可能增强数字经济的网络和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也可能通过数据控制阻碍数据要素流通。

  数据要素的权益模式是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理论主线。数据要素和数字产业的特征形塑了数字法学的权益模式,主要包括“权利范式”和“利益范式”。“权利范式”是工业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法律治理模式,核心是通过类型化、稳定的权利规则保障主体意志自由与决策效率,呈现为“资本要素—权利—价格”的逻辑。但“权利范式”的滞时性、一次性与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即时性、累加性需求相矛盾,数据产权也难以像传统资产一样明确界定权利边界,因此,数字经济的权益模式需要基于“利益”的范式。“利益范式”的核心是要素价值的实质分配,其突破权利形式化局限,根据各主体在数据生命周期中的贡献动态分配收益,形成“数据要素—利益—价值”逻辑。数字时代需要两种范式共同发挥作用,以“利益范式”推动数据要素融入生产架构之中,促使形成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等,在转化为可赋权的客体后,再重塑动态多元的权利机制。

  数据要素的价值分配是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重点方向。数据价值由多方主体共同创造,单一权利主体的独占会抑制价值共享与生态协作,数据产权制度的固有缺陷可能导致数据价值和发展红利难以被全体人民所共享,只有让数据充分流动起来,才能实现更广泛的利益分配。因此,应当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构造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利益分配机制,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承认并保障不同利益主体的数据利益诉求,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数据价值的创造。数据要素的价值分配还离不开科技助力,科技驱动型数据治理将数字社会中法律规则与技术工具融会贯通,以技术理性保障数据要素价值的有序分配。

  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范式构建

  在数字技术加速新质生产力形成、深度重塑社会生产关系的当下,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源头只能是中国特色的数字治理实践,并于理论与实践之间持续性、反复性的验证中得以完善。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意义,不仅在于扬弃西方工业时代的法学知识体系,更在于回应人类文明新形态下的法学理论创新和范式革命。

  “范式”是一系列被普遍接受并可指导实践的理论框架、思维模式、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从科学范式演进历程看,科学研究存在四类范式。第一类为经验科学范式,以理性思辨考察实践所获得的经验材料以总结自然规律;第二类为理论科学范式,以理论模型解释自然规律之原理;第三类为计算科学范式,旨在通过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现实世界的模拟;第四类为数据科学范式,强调以数据分析方法挖掘自然规律。今天,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日新月异,数据记录和流转更为可靠,人类认知的边界不断拓展,也为新的科学范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国特色数字治理实践催生出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学范式。数字法学范式是将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入科学研究之中,通过重塑学科和研究方法边界,以应对数字经济机遇与挑战的法学研究范式,具有结构性、统合性和规范性等特征。具体来说,数字法学范式的结构性维度体现为“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结构,即平台作为新型法律主体,数据作为新型法律客体,而算法将法律行为代码化影响新型法律关系的产生,三者共同塑造数字法学的法律框架;数字法学范式的统合性则要求打破学科之间、技术与规范之间的壁垒,在明晰技术本质的基础上统合法律知识和方法论,将涉及平台竞争、数据要素、人工智能等的综合性法律议题纳入统一的数字法学分析框架,形成系统化的法治路径;数字法学范式的规范性在于,其不拘泥于静态的文本,而是强调法律治理与科技治理的协同,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防范技术异化风险。

  数字法学范式的生命力于实践中彰显,其早期的典型案例当属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化。为满足电子商务带来的旺盛支付需求,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向相关企业发放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监管规则的明确,进一步推动第三方支付向平台化演变,并利用数据流量优势成为链接各类金融科技的核心业态。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首部对电子支付进行规范的法律,部分条款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首创价值。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化体现了法律和科技协同治理、突破学科界限的特点。此外,杭州网络水军民事公益诉讼案、北京的人工智能模型侵权第一案等司法判决,也表明数字法学范式并非抽象理论,而是通过具体法治实践不断塑造着数字时代的治理规则。随着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技术嵌入现实世界的程度不断加深,数字法学范式持续推动法律体系围绕数字社会进行适应性变革,推动法治文明向数字化、智能化跃迁。

  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完善方向

  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是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的动态演进体系。构建这一知识体系,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向性问题。

  一是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数字法学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和科学范式也应伴随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调适,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构建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数字法律关系基础制度,以法治确保新质生产力的潜能得以充分释放。针对新质生产力跨领域融合的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标准、权责划分、监管协同等难题,应运用好数字法学范式的结构性、统合性和规范性原理,打破学科、部门、技术与法律的壁垒,助推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形成。

  二是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创新。“利益—权利”二元共生的数据要素权益模式,化解了工业经济时代单一权利范式无法有效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困境,而数据要素价值收益的公平分配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重视在科学范式指引下推进数据收益分配理论研究,通过融合法律和技术手段推动多元主体公平分享数据要素收益。

  三是引导人工智能向善。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领域,全产业在高性能、低成本的人工智能加持下向着“智能互联”跃迁,人工智能平台可能成为新的“元平台”。以基座大模型为例,基座大模型在数据、技术和资金方面的优势赋予其天然垄断性,其所进行的数据聚合行为导致数据权利因结构消解而丧失适用空间,现有的法律框架在应对具有数据聚合性、算法隐蔽性的人工智能挑战方面效力极其有限。如何避免人工智能平台的垄断倾向,需要运用区别于传统法学思维的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予以回应,在尊重人工智能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引导人工智能向善。

  四是营造有利的涉外法治环境。以近年来中国“出海”企业屡遭欧盟数据执法机构天价罚款为例,数据已经成为外国贯彻政治意图、打压中国企业的常用手段。应审慎处理涉外数字资产纠纷,增强我国在数字金融领域的国际规则影响力。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强调中国原创智慧,而真正的原创智慧必须能够经受国内国际的检验。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包含应对跨国数字法律风险的内容,并进一步将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作为一项全球制度性公共产品向全球范围供给,自觉承担弥合数字文明转型鸿沟、改善数字治理赤字的历史使命。

  《光明日报》(2025年07月18日 11版)

[ 责编:姜姝琪 ]
阅读剩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