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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场】
作者:黄兰松(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旨在保障民营经济平等权利、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其核心亮点之一,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强调“非禁即入”原则,明确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部法律出台前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5年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份新版清单比上一版减少了9项限制,延续了近年来不断放宽准入领域、持续“瘦身”清单的积极态势。“非禁即入”不仅是一种理念,更须转化为坚实的制度现实和普遍的实践要求。要让这一原则真正落地生根,彻底破除各种“隐性壁垒”,还需要在法律的贯彻执行层面多下功夫。
法治化保障与动态适应性并重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非禁即入”原则法治化,意味着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获得了国家法律的确认、支持和保护,完成了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权从“政策松绑”向“权利法定”的关键一跃,包含着对保障民营经济主体权利和约束政府权力的双重法治宣示。
法律设计的统一的市场准入、统一的公平竞争和统一的法律保护制度,旨在从源头上解决以往准入标准不一、地方各自为政等问题,为“全国一张清单”提供刚性约束。它明确禁止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所有制歧视,要求政府项目预留出私有企业份额,违者将被追究责任。同时,法律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行政机关需要定期对市场壁垒进行清理,防止通过“资质认证”“技术标准”等变相设限。这些规定以往散见于各类政策文件中,现凝聚提升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定义务,使负面清单从地方可自行其是的“可选项”,变为必须严格遵循的“必选项”。
“非禁即入”的活力更在于其高度的动态适应性。市场瞬息万变,新兴产业层出不穷,准入制度需要跟上创新步伐。落实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对于新业态,只要其未违反基本法律秩序且未造成显著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就应避免过早实施行政处罚。2025年版负面清单的一个显著进步,是尝试建立“技术标准与准入条件联动修订”机制。比如,将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等新业态及时纳入规范化监管轨道,既避免了监管真空可能造成的“一放就乱”,又为创新预留了发展空间。新版负面清单的持续缩减,正是这种法治精神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打通法律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活力在于落实。作为一部促进型立法,民营经济促进法重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挑战,需要平衡好促进型规范与限禁型规范的关系。要想将纸上权利转化为市场主体的真实获得感,就必须直面并清除各种执行梗阻及隐性壁垒。当前,“非禁即入”原则在执行层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仍存在。个别地方或明或暗地设置障碍,以“安全审查”“资质不符”等名义,将外来或特定民营企业排除在外。这种“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实质上是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遇到的隐性壁垒。根治此类乱象的关键在于真正落实平等原则。法律的“三统一”制度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保障,亟须将公平竞争审查从地方“自查自纠”升级为更加严格的“穿透式审计”,以保证法律施行、政策落实的畅通无阻。
二是配套政策衔接不足。准入大门打开了,但落地生根的“土壤”依然贫瘠。市场准入的开放,与土地、社保、融资、行业监管等配套政策的衔接不畅,造成企业“进门容易生存难”。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厘清政府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和职能,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发力,系统打通政策的堵点。
三是跨域协同的“肠梗阻”。异地投资的企业,往往因为地方标准差异、信息不共享、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遭遇“水土不服”,无形中形成了一道“异地壁垒”。破除这类壁垒,需要依托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高效的跨区域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一处认证、全国认可”。
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立法本身,更在于其能成为破除壁垒的“制度利剑”。必须把法律的执行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格的问责机制、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以及高效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确保每一项法律规定都能落到实处。
激发民营经济巨大创新活力
“非禁即入”的法治化实践,其最终目的在于激发蕴藏在民营经济中的巨大创新活力。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提供了基本保障。北京数据交易所探索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数据要素交易,为新生产要素的公平准入提供了范例;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探索外资民企同等待遇,为我国参与全球制度性开放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探索都指向一个共同的方向,在动态优化准入规则、破除一切不合理壁垒的基础上,让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在公平的舞台上竞技,让生产要素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实现高效流动配置。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负面清单制度,勾勒出中国市场治理向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坚定前行的深层逻辑。负面清单的不断缩减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之外,真正的考验在于,如何让纸面上的“非禁即入”权利,最终成为合法正规市场主体实实在在、毫无阻碍的“准入自由”和“发展红利”。只有在法律的刚性执行上下真功夫、硬功夫,彻底破除各类隐性壁垒,市场活力才能真正释放出来,才能让民营经济这股中国经济的“源头活水”更加澎湃奔涌。
《光明日报》(2025年08月23日 05版)